第十六章:產品的銷售和分發

 

第一節    記錄

超連鎖®店主必須保有確實的銷售記錄(包括零售收據和超連鎖店主銷售記錄,即1000表格)。美安台灣公司的行銷計畫是以向最終消費者零售產品為目的,提供給超連鎖店主之產品僅作為零售或超連鎖店主個人使用。因此,公司禁止任何形式的囤積貨品。


第二節    70%規則

超連鎖店主訂購的貨品中至少有70%必須零售給顧客。

(A)    實施:經理級超連鎖店主須負責在其組織內確實執行此規則,當下線超連鎖店主違反70%規則時,經理級超連鎖店主可能被要求買回90天內下線超連鎖店未賣出的貨品。美安台灣公司實施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遵守適用於美安台灣公司營運的各種法律與行政規則。這一規則不能代替一般產品退回政策(參見退貨程序)。

(B)    銷售證明文件:美安台灣公司要求每位超連鎖店主每季度提交零售證明文件,並隨時應美安台灣公司之要求出示零售收據。

(C)    受限訂貨狀態:因規章管理處理措施或糾察小組的決定,超連鎖店主的訂購資格將被受限。收到此通知後,超連鎖店主僅得以訂購一張訂單,且必須送繳證明文件證實該訂單中70%的貨品已銷售給最終消費者,且這些消費者都居住在美安台灣公司被授權許可實施其完整事業模式的國家(地區)。此處「70%」是基於產品建議零售價,不含門票、事業支援資料、稅款及/或運費。

此證明文件必須上傳至超連鎖事業帳戶中。每一銷售收據必須包含超連鎖店主的顧客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和電郵地址。受限訂貨狀態將持續有效,直至規章管理部門另有通知。


第三節    營業稅、補充保險費及預扣所得稅

營業稅 (VAT)

美安台灣公司對其超連鎖店主所購買的所有產品代課徵5%的營業稅。超連鎖店主購買這些產品時,美安台灣公司會為其開立統一發票。對於商業組織超連鎖店主,統一發票上會分別寫明商業組織超連鎖®店主在產品上支付的加值型營業稅金額和產品銷售金額(不含加值型營業稅)。

大多數美安台灣公司的超連鎖店主零售產品給最終消費者時,不需要代課營業稅,因為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因此,這些超連鎖店主不需要為其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申請退稅。隨著收入的增加,稅務單位可能要求一些超連鎖店主註冊登記為小規模營業人,對其課徵1%的營業稅,或註冊為一般營業人,課徵5%的營業稅。

補充保險費

美安台灣公司須遵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規定,根據當時該署公告的最新費率,對個人獨立超連鎖店主賺得的每筆佣金代扣繳補充保險費。

可以免扣補充保險費的個人超連鎖店主必須將相應的證明文件提交給美安台灣公司,並及時通知美安台灣公司其個人免扣情形的任何變動。

因超連鎖店主疏於通知美安台灣公司其免扣保險費之情形致使造成任何損失和損害,美安台灣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預扣所得稅

美安台灣公司須按台灣之稅法規定,對支付給個人獨立超連鎖店主的佣金收入預先扣繳10%的所得稅。例如,如果一位個人超連鎖店主賺得佣金9,500元,美安台灣公司會支付8,550元給此超連鎖店主,即預扣所得稅950元(10%),並繳交至稅務機關。


第四節    零售展示 

超連鎖店主不得在零售場所銷售美安台灣公司的產品,只可在以服務業為主的場所銷售美安台灣公司的產品。

(A)    定義:

         (1)    服務業場所:美安台灣公司對服務業場所的定義是該商店有50%以上的總收入是來自相關的服務項目。例如(但不限於):美容院、人造日光沙龍、脊椎關節推拿師或醫生的診所、汽車服務站、健身房、舞蹈社和洗車中心等。

         (2)    零售場所:零售場所的定義是指其總收入有50%以上是賣出「貨架」上的商品或顧客可於櫃檯直接選購的貨品。例如(但不限於):營養食品店、汽車零件行、雜貨店、五金行、藥局等。零售場所的範圍包含私人的小店到中、大型的連鎖店。

(B)    銷貨:美安台灣公司的產品或服務項目可以在任何服務業場所的櫃檯或貨架上推廣銷售,但零售場所不能銷售或存放任何美安台灣公司的產品。

(C)    產品介紹:適當的產品資訊與介紹(僅指由美安台灣公司出版的資料所列)須應最終消費者要求隨時提供。

(D)    超連鎖店主的識別:在服務業場所提供美安台灣公司產品的超連鎖店主,有責任於美安台灣公司的產品上明顯標示超連鎖店主的名字、地址與電話,以便顧客有任何疑問時,超連鎖店主可以協助解答或提供更進一步的資料。

(E)    零售場所:美安台灣公司的超連鎖店主不得銷售產品給任何零售場所轉售美安台灣公司產品。美安台灣公司的超連鎖店主亦不得銷售予批發商、獨立業務代表或第三方,作為轉售給任何零售場所之用。只有美安台灣公司核淮的產品資料才可放在零售場所。


第五節    建議零售價 

超連鎖店主可自定零售價格,但須符合第二十章第七節的規定。建議零售價只是美安台灣公司根據市場類似產品零售價格的參考價格。


第六節    無地區限制 

獨立超連鎖店主無行銷、銷售或分銷之專營區域,亦不得暗示或宣稱其擁有專營區域。美安台灣公司鼓勵所有超連鎖店主在當地自由建立和管理其業務和銷售組織,並於任何地區合理地擴展。


第七節    產品責任

(A)    庫存:通過美安台灣公司銷售的產品,必須依照產品資訊標籤所註明的方式來存放。

(B)    包裝:美安台灣公司不允許以任何方式來重新包裝美安台灣公司的產品。政府主管機關相關標示規則中明確禁止重新包裝產品。美安台灣公司亦謹慎遵循相關法律規定。

(C)    產品責任保險:為了防止因產品不良而導致的訴訟或賠償,美安台灣公司投保完整的產品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