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網際網路與網路中心政策

 

美安台灣公司的網際網路與網路中心政策涵蓋所有與美安台灣公司有關的各式網際網路活動,其中包括但不限於:次級網站、拍賣網站、社群網站、網誌/部落格、分類廣告、留言板、電子郵件通訊以及網路中心。本網際網路與網路中心政策中所稱的次級網站,是指除美安台灣個人化入口網站和網路中心以外的任何超連鎖®店主網站,這些具有獨特網址(URL)的網站用來推廣美安台灣產品和美安台灣事業機會。


第一節    美安台灣公司的網站是唯一經核准的網路銷售點

(A)    只有美安台灣公司的個人化入口網站和網路中心,才是經核准的在網上銷售美安台灣產品和服務的銷售點(point of sale)(這裡指透過網上結帳、「購物車」或接受網上付款的方式所作的銷售)。

(B)    超連鎖店主不可在知情或懷疑非超連鎖店主可能在網上行銷美安台灣產品的情況下,將美安台灣產品供應給此非超連鎖店主。超連鎖店主若得知非超連鎖店主在網上行銷美安台灣產品,必須立即停止向其供應產品。


第二節    不可在網路的拍賣網站或購物網站上銷售或宣揚美安台灣產品

(A)    美安台灣超連鎖店主不可在網路的拍賣網站上拍賣美安台灣公司的任何產品或服務,也不可在拍賣網站上作廣告來宣揚美安台灣公司及其產品或服務。上述拍賣網站包括但不限於eBay或「Yahoo!奇摩」。

(B)    美安台灣超連鎖店主不可在網路的購物網站上銷售美安台灣公司的任何產品或服務,也不可在購物網站上作廣告來宣揚美安台灣公司及其產品或服務。上述購物網站包括但不限於亞馬遜網站。


第三節    用於推廣美安台灣公司或美安台灣產品的所有次級網站必須登記

(A)    次級網站應先在美安台灣公司規章管理部門登記,才能獲准開通供公衆瀏覽。

(B)    用電子郵件把你網站的網址(URL)寄至TaiwanInternetCompliance@Marketamerica.com,即可完成登記。

(C)    所有登記的次級網站必須在其著陸頁(landing page)右下角醒目顯示登記號碼。

(D)    網站完成登記並不構成網站内容得到認可;所有網站都應接受美安台灣公司定期檢查,以確保符合美安台灣網際網路政策。

(E)    凡是沒有按照美安台灣網際網路政策登記的次級網站,必須立即從網路上撤下。超連鎖店主在得到公司監管人員通知並進行改正期間,不得繼續開通此網站。擁有或掌控網站的超連鎖店主若違反登記政策,除受到紀律處分和其他適當糾正外,還會在得不到事先通知的情形下被阻止進入超連鎖事業帳戶。


第四節    超連鎖店主必須適當表明身分

(A)    凡在網上進行通訊的超連鎖店主必須使用「獨立」字樣來表明其身分。例如:使用「獨立超連鎖店主」名稱。

(B)    任何次級網站、留言板、社群網站、個人資料圖片及網誌/部落格的標題或網頁,如果提及美安台灣公司或包含任何美安台灣商標或商名,此標題或網頁必須標示「非官方」或「獨立超連鎖店主」字樣。


第五節    只有經核准的聲稱與見證才可以用來宣揚美安台灣事業機會或產品

(A)    關於美安台灣公司的產品、服務和美安台灣事業的收入,超連鎖店主只能準確使用美安台灣公司正式印刷品或出版物裡提及的聲稱。其他任何聲稱是嚴格禁止的。

(B)    超連鎖店主不可在網上以任何傳播形式發表有關美安台灣產品、服務、行銷計畫或公司本身的未經許可的見證。


第六節    不可發布未經許可的内容

超連鎖店主不可在網上以任何形式發布涉及如下情形的資料或陳述:

(A)    使用任何美安台灣公司版權資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美安台灣公司的各類網站、出版物、投影片、網路研討會錄音檔或網路教材中的資料;

(B)    描述美安台灣事業計畫;

(C)    濫用任何美安台灣主管人員或員工的名字或肖像,或濫用美安台灣公司夥伴商店(直接夥伴或間接夥伴)的商標或商名;或者

(D)    譭謗中傷美安台灣公司,對象包括但不限於:與美安台灣公司有關的公司,附屬子公司,高層主管,部門主管,公司員工和超連鎖店主。

但是,超連鎖店主可以在網上發布由超連鎖事業帳戶下載區域提供給超連鎖店主的資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預先核准的橫幅廣告和贊助廣告。


第七節    免運費廣告;禁止「優惠」廣告

超連鎖店主可以宣傳「免運費」。但超連鎖店主不得以低於建議零售價的價格表列或宣傳任何產品。凡提及產品價格、折扣價格、附贈商品,或使用「打折」、「免費」等用語,或以任何其他低於建議零售價的建議折扣價格或優惠條件,均在禁止之列。


第八節    除超連鎖店主個人化入口網站和網路中心以外,不可展示聯絡資訊

以聯絡資訊來招徠顧客購買美安台灣產品,而不是使用一個美安台灣網站的網址,這種做法是被禁止的。舉例來説,超連鎖店主不可用展示免費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郵寄地址或第三方網站連結的方法,招引潛在顧客與其聯絡並購買產品;然而,將聯絡資訊連結在超連鎖店主個人化入口網站上是可以的。


第九節    宣傳廣告:必須使用美安台灣公司製作的廣告/準確披露域名

(A)    只有由超連鎖事業帳戶下載區域提供給美安台灣個人化入口網站擁有人的預先核准的贊助廣告,才可以直接提交到搜尋引擎,或經由proxy代理伺服器(例如但不限於使用每次點選付費服務)提交到搜尋引擎。若以此種方式提交任何其他廣告,無論其内容如何,均在明確禁止之列。超連鎖店主可以用電子郵件方式將其建議的廣告送交美安台灣公司審核,電子郵件請發送至TaiwanInternetCompliance@Marketamerica.com,主旨欄内請註明 “Online Ad Request”(網上廣告申請)。

(B)    廣告不可將超連鎖店主域名顯示為美安台灣公司域名。舉例來説,愛尚它®的贊助廣告不可將域名顯示為www.markettaiwan.com.tw,而必須將域名顯示為www.markettaiwan.com.tw/[你的個人化入口網站名稱]。


第十節    使用美安台灣公司智慧財產權的有限許可

(A)    版權。美安台灣公司授予美安台灣獨立超連鎖店主有限許可,准其在網上使用並展示美安台灣產品的現有圖像和標誌(並非夥伴商店的圖像和標誌),上述圖像和標誌須出自 www.markettaiwan.com.tw,且僅用於行銷和推廣之目的;但不允許對上述圖像作任何改動。舉例來説,美安台灣品牌產品包裝瓶和包裝盒的現有圖像都是准許使用的。

(B)    任何美安台灣網站上的其他圖像、照片或標誌均不可用於次級網站或其他網路用途。

(C)    次級網站或其他網路用途不可模仿任何美安台灣網站或出版物的外觀與風格。 

(D)    商標。美安台灣公司授予美安台灣獨立超連鎖店主有限許可,准其在網上使用並展示美安台灣品牌和產品名稱;但上述品牌和名稱必須含有適當的商標符號,與www.markettaiwan.com.tw 網站上所顯示的完全一致。例如:“Isotonix®”不可改為“Isotonix”或 “Isotonix™”。

(E)    將美安台灣公司註冊商標的品牌和產品名稱用在mega標籤和關鍵字是許可的。

(F)    美安台灣公司擁有美安台灣公司製作的影片版權。超連鎖店主可以在次級網站或社群網站上嵌入或連結上述影片,但若無美安台灣公司的書面允許,超連鎖店主不得下載、複製、傳輸、販賣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美安台灣公司製作的影片。

(G)    除本節許可内容以外,如果廣告或宣傳侵犯了美安台灣公司或其夥伴商店(直接夥伴或間接夥伴)版權、商標或商名,超連鎖店主則不可作這樣的廣告或宣傳來宣揚任何美安台灣產品。


第十一節    域名和個人化入口網站名稱

(A)    域名不可包括部分、全部或混淆類似於任何美安台灣公司商標或商名的字樣,不可包括美安台灣公司主管人員或員工的名字,不可包括「打折」、「免費」、「免費運送」或類似用語,也不可包括美安台灣公司夥伴商店(直接夥伴或間接夥伴)的商標或商名。

(B)    美安台灣公司保留權利,可以隨時拒絕次級網站所選擇的域名。假如域名一旦被美安台灣公司拒絕,超連鎖店主就必須另選域名。

(C)    超連鎖店主可以使用域名指向的服務將域名連結至其個人化網站。但是,超連鎖店主不可掩蓋其個人化網站的域名,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擷取程式、框架程式或其他方式來改變其個人化網站的外觀與風格。

(D)    超連鎖店主個人化網站的名稱不可包括部分、全部或混淆類似於任何美安台灣公司商標或商名的字樣。這些名稱也不可包括 (i) 美安台灣公司主管人員或員工的名字;(ii)「打折」、「免費」、「免費運送」或類似用語;或者 (iii) 美安台灣公司夥伴商店(直接夥伴或間接夥伴)的商標或商名。美安台灣公司保留隨時拒絕個人化網站名稱的權利。假如名稱一旦被美安台灣公司拒絕,超連鎖店主就必須另選名稱。


第十二節    社群網站

(A)    嚴格遵循本章中的網際網路與網路中心政策以及第19章中的宣傳廣告和促銷活動政策的超連鎖店主,可以在網路上的社群網站提及美安台灣超連鎖事業和美安台灣產品。

(B)    個人資料圖片及/或個人圖像不可包含美安台灣公司擁有版權或用作商標的圖像或標誌。

(C)    群組名稱不可標示「官方」或「公司」字樣。群組名稱或網頁若是 (i) 以美安台灣事業為主題,或是 (ii) 所包含的商業組織或個人的連結與美安台灣事業相關,必須標示「獨立超連鎖店主」字樣。

(D)    美安台灣公司可隨時自行決定拒絕任何社群媒體群組名稱或網頁名稱。假如社群媒體群組名稱或網頁名稱遭美安台灣公司拒絕,超連鎖店主就必須另選社群媒體群組名稱或網頁名稱。

(E)    超連鎖店主可以在自己的社群網頁上宣傳美安台灣事業,但不可在美安台灣公司夥伴商店的網頁上宣傳美安事業。

(F)    超連鎖店主在社群網站上進行社群活動,必須遵守其進入的社群網站所訂立的規則和政策。違反社群網站的規則或政策,亦即違反美安台灣公司的網際網路與網路中心政策。

(G)    超連鎖店主不可使用同一社群網路帳戶,既為美安台灣公司又為任何其他競業公司做廣告或宣傳。(詳細規定請參閲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

        (1)    為競業公司做廣告或宣傳包括但不限於:

              (a)    為涉及競業公司的社群網路貼文按讚或留言;

              (b)    分享關於競業公司的社群網路貼文;

              (c)    直接在社群網站上發布競業公司的相關資訊。

       (2)    如果一位超連鎖店主與美安台灣公司的合約因任何原因而終止,在此後2年之內(或更長時間,該超連鎖店主須遵從與美安公司簽訂的其他同意書),曾用於為美安台灣公司做廣告和宣傳的該超連鎖店主的社群網路帳戶,不得用於為其他競業公司做廣告或宣傳。


第十三節    電子郵件

超連鎖店主只有在下列情況下允許在電子郵件裡提及美安台灣公司:

(A)    用在簽名檔中表明獨立超連鎖店主身分。

(B)    指向超連鎖店主的網站或網路中心的文字超連結,也可以加入表明獨立超連鎖店主身分的電子郵件簽名檔裡。具有上述連結的電子郵件所發布的内容,不得與美安公司的規則、規定、政策及程序有任何抵觸,也不得與美安公司台灣公司網際網路政策有任何抵觸。

(C)    超連鎖店主禁止發送任何與美安台灣公司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垃圾郵件(未經收件人同意的電郵訊息)。任何垃圾郵件提及美安台灣公司或美安台灣公司的產品與服務、提及指向超連鎖網站或美安台灣公司網站的超連結、或提及美安台灣公司的行銷計畫,不論直接指名或用其他方式,都在禁止之列。這種未經授權的提及和引用包括使用涉及美安台灣公司智慧財產權的近似語、類屬語和/或一般描述語。


第十四節    國際網際網路銷售

美安品牌產品和服務不可在美安台灣公司或其關聯公司尚未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地區進行銷 售,其中包括新興市場國家/地區,但是經由GLOBAL.SHOP.COM網站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除外。美安台灣公司「開展業務」應理解為在某一個國家/地區開始實施管理業績紅利計畫,或理解為美安台灣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批准在那個國家/地區經營業務。

獨立超連鎖店主透過GLOBAL.SHOP.COM網站,可以推廣美安品牌產品給美安台灣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未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地區(包括新興市場國家/地區)的居民。GLOBAL.SHOP.COM網站是為美安台灣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未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地區提供美安品牌產品的唯一銷售點。獨立超連鎖店主不可將美安品牌產品直接銷售給美安台灣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未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地區的顧客。如果有人打算在美安台灣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未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地區零售產品,而超連鎖店主已經知悉此事或發生懷疑,超連鎖店主則不可為此人提供美安品牌產品。


第十五節    網路中心政策

(A)    網路中心和網站銷售:凡參與美安台灣公司網路中心計畫的超連鎖店主,必須遵守以下規章條例以使用其網路中心:

       (1)    網路中心擁有人選用非超連鎖店主來協助其銷售網站時,如果該非超連鎖店主願意成為超連鎖店主,網路中心擁有人不可阻止或否決該非超連鎖店主接觸美安台灣公司的事業機會。非超連鎖店主為一位網路中心擁有人售出網站並由此嘗試超連鎖事業機會時,另一位網路中心擁有人不能作為該非超連鎖店主的推薦人。

       (2)    網路中心擁有人不可讓其他超連鎖店主使用其網路中心來銷售網站,否則其他超連鎖店主就會避免購買自己的網路中心。一位網路中心擁有人可以幫助另一位網路中心擁有人學習如何銷售網站。然而,因此協助所產生的任何業績點數和零售利潤應該歸於受助的超連鎖店主。

       (3)    在提供越線支援時,超連鎖店主不可對其他線上的超連鎖店主或潛在超連鎖店主提出任何附加條件,以使其將管理業績紅利計畫下原線組織的工作成效和業績轉移別處。

       (4)    透過網路中心界面建立或修改第三方網站所收取的款項,必須首先用於啓動此網站,才能用於其他用途。

       (5)    超連鎖店主不可使用其已獲批准的商業帳戶(用於個人化網站及虛擬終端)來收取銷售網站的款項。此類帳戶不承擔網站銷售的收費服務。

(B)    網站/網路中心收款:

       (1)    定義:

              (a)    「取消付款」(chargeback) 是指顧客對其信用卡結算單或簽帳卡(debit card)結算單的收費
                     有不同意支付的爭議。

       (2)    取消付款的政策:所有的取消付款都必須按以下情形繳付服務費:

              (a)    因簽約授權和設置管理服務,或因分期付款頭款和設置管理服務,每一筆取消付款都應繳
                     付服務費。

              (b)    因網路中心/網站的月管理費和網站分期付款,每一筆取消付款都應繳付服務費。

              (c)    因購買域名,每一筆取消付款都應繳付服務費。

       (3)    網路中心/網站收款的政策:

              (a)    假如在網路中心管理頁的銷售輔助區的預防取消付款表格已經完全填妥,包括有顧客的信用卡/簽帳卡的印記(imprint),超連鎖店主必須在收到取消付款通知以前將原件提交給美安台灣網路中心,以避免繳付服務費。請將有關預防取消付款表格的原件寄到以下郵寄地址:

Taiwan WebCenters
4380 Boulder Highway
Las Vegas, NV 89121
U.S.A

              美安台灣網路中心不接受傳真或副本。超連鎖店主應自行保留一份副本和郵寄收據以備任何爭議和差錯發生。在網路中心的下載表格中那些含有特別用語和顧客資訊/授權的特製表格是可接受的。

              (b)    若有交易發生取消付款時,超連鎖店主有責任償還該交易的利潤和任何相關服務費,以結清該取消付款。

              (c)    所有的取消付款必須以信用卡、美安台灣公司帳戶中的存款來結清餘款。

              (d)    美安台灣公司若是收到取消付款的通知,會打電話告知相關超連鎖店主。如果無法與此超連鎖店主取得聯絡,美安台灣公司會因此而暫停此超連鎖店主的任何或全部的合約權利,其中包括且不限於有關網路中心的全部權利,直到此取消付款的款項結清或用其他方式付款。

              (e)    美安台灣公司可以扣留超連鎖店主的佣金,直到所有的取消付款以及服務費全數結清為止。超連鎖店主的佣金會被扣留連續四週(從佣金應寄出日算起),假如超連鎖店主沒有如期付清欠款,那麼佣金即被沒收。

              (f)    美安台灣公司在收到取消付款的通知那天,會立即將此交易的業績點數從電腦系統中清除。美安台灣公司會清除原始交易那一週的該交易業績點數,任何因此業績點數賺取的佣金亦會做適當調整。

              (g)    如果超連鎖店主沒有在30天之内付清取消付款的餘款,美安台灣公司將會交付給貨款代收公司處理。若是30天之後,超連鎖店主仍未償還餘款,則將會被轉交給信用局處理。(此未付的餘款可能會影響超連鎖店主的信用度。)

(C)    網路中心/網站的取消及退還款項(Credits):以下的政策適用於取消網路中心和網站。

       (1)    網站必須在10天的試用期内取消才可得到全額退款。

       (2)    網路中心必須在購買時即啓動。訂購網路中心被視為服務項目,取消網路中心後,訂購費不予退回。

       (3)    如果顧客在10天試用期内取消網站,超連鎖店主必須將銷售網站的利潤償還給美安台灣公司。超連鎖店主可以用信用卡或美安台灣帳戶中的存款來償還款項。

       (4)    如果銷售的網站發生取消付款的情況,而此網站的零售利潤已經被超連鎖店主領取,美安台灣公司在收到取消付款的通知後會立即與該超連鎖店主聯絡。該超連鎖店主的帳戶會被凍結,直到超連鎖店主向公司的網站收款部門承諾償清款項為止。

       (5)    美安台灣公司可以扣留超連鎖店主的佣金或用佣金支付餘款,直到所有的利潤償還給美安台灣公司。超連鎖店主的佣金會被扣留連續四週(從佣金應寄出日算起);如果超連鎖店主仍未償還利潤,那麼佣金即被沒收,除非美安台灣公司接受其他的償還付款方式。

       (6)    如果顧客在10天試用期内取消網站,美安台灣公司在收到取消網站通知那天,會立即將此取消之網站的業績點數從電腦系統中清除。美安台灣公司會清除原始交易那一週的該交易業績點數。

       (7)    不論網路中心因為何種原因而被取消,重新啓動網路中心時必須用適當的重新啓動代碼並繳付相關費用。

       (8)    與網路中心和網站服務項目有關之退還款項由美安台灣公司以個案全權處理。

(D)    網路中心的暫停:網路中心擁有人不可隨時任意暫停其網路中心的管理服務。網路中心的管理費若是拖欠15天以上,該網路中心將會被停止使用而不另行通知。網路中心擁有人可以在75天内重新啓動其網路中心,只要網路中心擁有人從開始拖欠款項那天算起的75天内付清所有拖欠的管理費。若管理費拖欠超過75天以上,網路中心會被取消。


第十六節    網際網路訓練與討論會

由於網路相關的產品和服務(包括GMTSS的網路訓練)經常更新,網際網路訓練與討論會(Coring)按以下規定進行管理:

(A)    競爭性訓練和討論會:超連鎖店主如果不是網路中心授證講師(CWT),則不可以使用以前參加網路中心授證訓練時得到的資料,舉行與網路中心授證訓練(WCT)相競爭的訓練和討論會。非網路中心授證輔導員可以從超連鎖事業帳戶中取得供所有超連鎖店主使用的資料來舉辦討論會。

(B)    核准的網站訓練及教材:除非事先有美安台灣公司網路訓練和銷售部門書面特別批准,超連鎖店主不可以教授和推廣偏離美安台灣公司網路中心授證訓練內容的網站銷售方法或計畫。只有網路中心授證輔導員才能舉辦網路中心授證訓練。此外,只有經公司核准的訓練教材才能在討論會和GMTSS會議上用來講授美安台灣公司網路中心的網站銷售計畫。

(C)    核准的訓練:網路中心授證講師只能在經過GMTSS系統核准的日期和地點舉辦網路中心授證訓練。如果網路中心授證講師計畫舉辦的訓練在另一個網路中心授證講師地點的同一區域範圍內,或在另一個網路中心授證講師預期舉辦訓練地點的同一區域範圍內,禮貌上應該通知受到影響的講師並且/或者與其協商訓練工作。


第十七節    網際網路與網路中心政策的實施與違紀處分

(A)     上線領導的責任:所有的領導者(經理級以上)均有責任實施美安台灣公司的網際網路與網路中心政策。

       (1)    上線領導若清楚地獲悉或懷疑有人違反美安台灣公司的網際網路政策,必須立即直接與違反政策的超連鎖店主取得聯繫,要求其改正。

       (2)    如果上線領導與違紀者聯繫後仍無法讓其改正錯誤,該領導應立即向美安台灣公司的網際網路監管協調員報告。超連鎖店主可以通過信件﹑傳真或電子郵件與美安台灣公司總部的網際網路監管協調員取得聯繫,説明有關事實。電子郵件地址為TaiwanInternetCompliance@marketamerica.com。

       (3)    所有超連鎖店主,無論級別,都應向上線領導和/或網際網路監管部門報告違反此政策的行為。

(B)     違紀處分:超連鎖店主如違反美安台灣公司的網際網路政策,公司會依照紀律處分程序對其進行具體處理,其中包括可能取消違紀者的超連鎖事業經營權。

       (1)    違反此政策者可能立即被停止其個人化網站和/或網路中心等的使用,具體的處分取決於其違紀的嚴重性。超連鎖店主准予在10天之內改正其輕微的網際網路政策違紀行為。

       (2)    不改正違紀行為者、重複違紀者或嚴重違紀者將會按照美安台灣公司超連鎖手冊中的紀律處分程序開始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