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安公司(美安台灣公司)條款與守則

 

美安公司(美安台灣公司)條款與守則

您申請成為美安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包括但不限於美安台灣公司;以下統稱「美安」)的獨立超連鎖 ®店主(UFO)或零售商(Sales Representative)。您理解並同意下列條款與守則:

  1. 法律行為能力。 您若為個人,您在司法管轄區規定內已達到在法律上有資格簽署本合約的法定年齡。您若為商業組織,此商業組織須在其建立和經營的司法管轄區內,已完成商業登記並合法存續。另外,代表商業組織簽署此合約的個人在法律上有簽約資格。

    如果您的年齡為16或17歲(「未成年人」),本合約須由您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監護人」)共同簽署。透過共同簽署本合約,監護人承認並同意,本人已閱讀本合約,理解其內容,並同意與未成年人同時、且代表未成年人共同受其條款之約束。監護人進一步承認並同意,若未成年人違反本合約,監護人將與未成年人共同負責,並承擔額外責任。若您是未成年人,本合約須由監護人共同簽署,始具效力。

  2. 接受合約;銷售產品之權利。 美安接受本合約後,您即成為一名超連鎖 ®店主或零售商。如果美安拒絕您的申請,會在收到本合約後的15天內通知您。您有權利依美安超連鎖 ®手冊所規定的政策與程序銷售美安所提供的產品,而這些政策與程序由美安自行決定可能隨時修改變更。

  3. 政策與程序。 您確認已從您的推薦人、上線助理級超連鎖 ®店主或其他來源收到超連鎖 ®手冊。在簽署本合約之前,您確認您已仔細閱讀管理業績紅利計畫(下稱「管理業績紅利計畫」)以及超連鎖 ®手冊第二部分所闡述的政策與程序,並認可上述內容構成了本合約的一部分,包括現在的版本和美安將來自行決定修改變更後的版本。

  4. 修改與變更。 美安可酌情修改其管理業績紅利計畫、超連鎖 ®手冊第二部分的政策與程序和本合約的條款,修改的內容公布在UnFranchise.com網站之後立即生效。在這些修改或變更的政策、程序及/或條款公布後,如果您仍繼續作為美安的超連鎖 ®店主或零售商,即表明您接受並同意已發布的任何更改內容。我們鼓勵您隨時查看UnFranchise.com,以了解美安所作的任何更新與修改。

  5. 零售商的選擇。 若您選擇成為一名零售商,您已在本合約中勾選了「零售商」作為加入類別。零售商不需繳納入會費,也沒有入會要求。作為一名零售商,您能以超連鎖 ®成本價購買產品並進行零售,但不能參加管理業績紅利計畫,也不能賺取佣金或獎金。作為一名零售商,您了解您不會收到美安的快訊、服務以及其他公司通訊。

  6. 超連鎖 ®店主的選擇;新超連鎖 ®店主入會組合資料。 若您選擇成為一名超連鎖 ®店主,並參加管理業績紅利計畫,您同意送交本合約,並繳納現時的入會費。您同意管理業績紅利計畫有特定的申報和有時間限制的合格要求,這在超連鎖 ®手冊中有明確的規定。沒有遵守這些規定將會影響您的佣金收入,美安執行這些規定時,並不能有例外。入會費包含設立您的超連鎖 ®事業的成本,以及超連鎖 ®手冊、起步資料、通訊刊物、郵寄及其他服務的費用。起步資料和入會訂購的服務是以公司成本價出售的,所以超連鎖 ®店主並不會得到業績點數或佣金。這筆費用並不是服務費或加盟金,而是專門用來抵扣美安為經營管理一個超連鎖 ®事業而在教育和業務資料上必要的支出費用。成為一名超連鎖 ®店主除了購買入會組合資料以外,並無規定需要購買任何產品。

  7. 合約期與續約。 本合約初始有效期限一年。本合約每一年的期滿日為您簽約成為超連鎖 ®店主或零售商起始月份之翌年同月份的最後一個工作日。如您為超連鎖 ®店主,則您需在每年合約期滿日前向美安送交年度續約表格,並繳交年度續約費,以完成本合約自動續展一年。此年度續約費以續約當時美安最新公布的費率為準。您同意,若您選擇加入自動續約,本協議將每年自動續約;若不續約,請於每期協議到期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美安取消您的超連鎖 ®事業經營權。如您未能於本合約期滿日前繳交年度續約費,您將會在起始月份之最後一個工作日之後變成零售商身分。如您為零售商,則您需在每年的合約期滿日前向美安送交年度續約表格,但無需繳費。您有權利選擇不再自動續約,且美安有權接受或拒絕您的續約。如果美安在合約期滿日前收到您送交的年度續約表格和年度續約費,且未在期滿日前拒絕您的續約,獨立超連鎖 ®店主申請同意書(下稱「IUA&A」)可視為已成功續展一年。

  8. 終止合約。
    1. 您自行解約。您可以在簽署本合約之日起三十(30)天內,以書面通知美安終止本合約。美安於本合約解除生效後30天內接受您的退貨之申請,美安將退還所有您購買產品的費用及其他加入時所給付之費用,包括簽署本合約時繳交的入會費。唯美安得扣除產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您之事由所導致產品毀損滅失之價值,以及因該進貨而給付予您之獎金或佣金。30天期間過後,您仍可以書面通知美安終止本合約,並可以提出退貨之申請,要求退回六個月內從美安提領之產品,美安將以您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產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您給付之獎金或佣金,及產品減損之價額。為執行此項條款8(一),特以如下說明:完好無損的超連鎖 ®手冊和起步資料的價值為NT$1,250,此款項在公司收到本合約後的90天內可以退回,只要公司在此期間收到退回的超連鎖 ®手冊及起步資料完好無損,並有您終止合約的書面要求。超過30天後入會費不予退回;超過90天後,任何超連鎖 ®手冊及起步資料的費用都不予退回。您行使解除本合約的權利時,美安不會對您強收任何罰款。

    2. 美安的終止權。無論何時或何種原因,美安得提前三十(30)天以書面通知您終止本合約。對於嚴重違反公司政策和程序的行為,根據超連鎖 ®手冊所規定的糾察措施的程序,美安以書面通知您取消合約的時間可少於三十(30)天。在這種情形下,美安有權不接受您之退貨。

    3. 退貨程序。
      1. 通知:超連鎖 ®店主必須通知退款/退貨部門,表明選擇解除/終止超連鎖 ®事業經營權。

      2. 取得准許退貨號碼(RA#):
        超連鎖 ®店主必須取得授權退貨號碼,書面提出其退貨要求,指明在美安系統上的超連鎖 ®店主級別。必須填寫以下事項給公司,以取得准許退貨號碼:

        1. 退貨產品名稱及數量的清單。
        2. 向美安購買退貨產品的日期。
        3. 退貨產品的原訂購單影本。
        4. 訂貨時的上線經理級超連鎖 ®店主姓名。
        5. 由推薦人或上線經理級超連鎖 ®店主寫信,聲明自己不願購回退貨物品,並理解任何已賺取之佣金將從自己未來的佣金中扣除。

      3. 如果公司沒有收到信,公司會寄一封信給上線經理級超連鎖 ®店主或推薦人,要求15天內回覆。公司在接到答覆後會發送准許退貨號碼。

        注意:准許退貨號碼(RA#)的有效期自發出之日起僅為30天。

      4. 處理退貨:

        1. 在公司收到退貨後,公司會通知超連鎖 ®店主該筆退貨之處理進度。

        2. 超連鎖 ®店主必須給予公司30天處理退貨,如超連鎖 ®店主沒有依規定完成上述退貨程序,可能需要更多的時間處理退貨。

        3. 超連鎖 ®店主不可以代其他的超連鎖 ®店主將商品退回,只有付款的超連鎖 ®店主才可以要求退款。

        4. 運費是不能退的。
  9. 獨立承約人身分。 此合約一經美安接受,您即成為獨立的承約人,對自己的經營負責。本合約無意也不能解釋為美安與您之間、或推薦人與您之間建立僱傭關係、代理合夥或合資經營關係。本合約並不構成加盟權或經銷權之販售,您不曾也將不會根據本合約支付任何費用以取得美安產品分銷權。作為一名獨立的承約人,您應當做到:

    1. 在執行本合約以及/或購買、接收、儲存、銷售、分銷和推廣美安產品時,遵守任何本地有關的法律和法規。

    2. 有關本合約以及/或購買、接收、儲存、銷售、分銷和推廣美安的產品方面的所有報表,其製作、執行和遞交的費用,及依法或政府主管機關的要求獲取一切必要之執照的費用均由您本人負擔。

  10. 不具雇員身分。 根據任何地方法律的定義,您不是美安的雇員。您有責任遵照法律規定繳納任何本地所得稅。

  11. 零售。 管理業績紅利計畫建立在向最終消費者零售產品的基礎上。您可以購買產品自己使用或給家人使用,但美安不會支付自用產品之佣金。您必須每季度向最終消費者售出零售價值為NT$6,360的產品並於該季度結束時提交零售報表(1000表格),方能領取管理業績紅利計畫下的佣金,或成為一名合格助理級超連鎖 ®店主。

  12. 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或法人超連鎖 ®店主有法定義務,就其在美安台灣公司領取的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GUI)。美安台灣公司在支付某一筆佣金之前,會將待發的佣金額及稅額以書面方式或/及電子方式通知超連鎖 ®店主,但在美安台灣公司收到超連鎖 ®店主就此筆佣金開立的統一發票之前,會暫時不支付此筆待發的佣金。若超連鎖 ®店主未提交統一發票,美安台灣公司則有法定義務就超連鎖 ®店主未開立統一發票事宜向有關政府部門申報。此後,美安台灣公司將最長滯留此筆佣金兩年,如果屆時仍未收到超連鎖 ®店主開立的統一發票,則將取消此筆佣金。

  13. 商標;廣告促銷材料。 除了美安為您提供之廣告促銷材料、文宣材料或其他美安書面授權使用的資料外,您不能使用公司的商業名稱、商標或服務標誌。刊登美安產品的廣告,或使用、製作非美安印製的有關美安、美安產品以及管理業績紅利計畫的文宣資料,必須事先徵得美安的書面批准。

  14. 公開展示管理業績紅利計畫。 只有達到授證經理級或以上級別的超連鎖 ®店主,才能夠公開展示管理業績紅利計畫或超連鎖系統。

  15. 管理責任;其他合約。 您必須對您銷售組織中的所有超連鎖 ®店主保持實質性的監督和管理,無論他們的銷售是否能為您帶來佣金收入。監督和管理的實例包括但不限於:個人會面、培訓活動、解決問題使顧客滿意、協助進行有關政策或程序的訓練、指導其他超連鎖 ®店主合宜使用社群媒體、抵制不道德行為、報告任何可疑的或實際的違反政策行為,以及透過電話、語音信箱、電子郵件、通訊刊物、信函及社群媒體與您的銷售組織保持聯絡和溝通,並且帶領夥伴參加全球會議聯盟系統(下稱「全球會議聯盟系統」)活動和美安舉辦的其他活動與訓練計畫。您必須依照美安提出的要求,向美安提供您持續履行監督和管理責任的證據。美安會為所有超連鎖 ®店主提供一系列管理報告,以此證實超連鎖 ®店主已執行管理責任。所有管理報告及其中包含的資訊皆為機密的專有資料,且構成美安的商業機密,應依據獨立超連鎖 ®店主申請同意書第21條的規定予以對待。具體來說,除非獨立超連鎖 ®店主申請同意書第21條明確允許,超連鎖 ®店主:

    1. 不得直接或間接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任何管理報告或任何其他事業文件中的任何資訊;

    2. 不得使用此類資訊與美安競爭;
    3. 不得鼓動或遊說任何顧客或超連鎖 ®店主減少或終止與美安的業務關係,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不得使用社群媒體網站遊說超連鎖 ®店主;

    4. 不得直接或間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其用戶代碼和密碼;

    5. 必須培訓銷售組織並與銷售組織溝通,以確保超連鎖 ®店主不會以不當方式宣傳產品或宣揚收入,不會從事非法或不當行為,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無論是使用社群媒體或是使用其他手段,直接或間接以任何行為方式故意誹謗、貶低或負面評論美安的名聲、專業聲譽、公司品質或事業,或涉及任何違反獨立超連鎖 ®店主申請同意書的其他行為;以及

    6. 須培訓並激勵銷售組織,針對下列主題:美安產品資訊、有效銷售技巧、管理業績紅利計畫及遵守超連鎖 ®手冊中的政策和程序。

    如未能遵守上述規定可能會受到超連鎖 ®手冊所規定的糾察措施的制裁。您了解,在逐步晉升管理等級的過程中,如果您要在管理業績紅利計畫下升級,或者在全球會議聯盟系統中承擔培訓和領導工作,您必須簽署本合約以外的其他合約或附加合約。要取得在管理業績紅利計畫下賺取佣金和獎金的資格,須完成以下合約:在達到助理級超連鎖 ®店主資格之前,送交季度銷售報表(T1000表格);在成為合格助理級超連鎖 ®店主後的28天內,為達到經理級超連鎖 ®店主資格,必須呈交一份經理級申請審核表(T1001表格)以及一份經理級合約(T925表格)。這些表格/合約將成為本合約的構成部分。美安可自行決定更改各項要求以及任何附加的表格或合約。

  16. 同一住所僅允許一個超連鎖 ®事業經營權。 若同一住所有超過一個超連鎖 ®店主,須事先徵得美安的書面批准。同一住所中的第二個超連鎖 ®事業經營權即使被批准,也不能算為個人推薦的超連鎖 ®店主而滿足「擴展業務」的要求。

  17. 跨線推薦。 不論是透過配偶、家人或聯盟第三方,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使用網站或社群媒體)物色、招募及/或推薦任何超連鎖 ®店主到另一推薦線,不論是在美安管理業績紅利計畫下,或是在任何直銷、網路行銷、聯盟行銷或類似的商業機制或行銷機會(統稱「競業公司」)下,均屬嚴格禁止的行為。此外,您同意:任何利用美安的專有或機密資訊,或透過在美安建立的人際關係,轉移或減少超連鎖 ®店主或顧客在超連鎖 ®事業推薦線下或是在管理業績紅利計畫下的時間、努力、業績、成果或活動,以使其他個人或組織獲利,或藉助任何手法、機制、協議或安排達到上述目的,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使用商業名稱、註冊經營別稱、虛假名稱、國民身分證字號、偽造的商業發展中心(統稱為「分身」),皆是不道德且屬嚴格禁止的行為。您認可並同意,使用「分身」會損害超連鎖 ®事業計畫,並會造成其他超連鎖 ®店主無法獲取應得的業績點數。此外,您同意並認可,如果沒有上述禁止條款,就不能激勵超連鎖 ®店主招募、培訓和管理他們的組織。違反本條款,會導致啟動糾察措施的程序,可能的結果包括但不限於:重新調整銷售組織和組織網路,移動或調整所涉及的銷售業績,以保護行銷計畫的信譽;調整佣金發放及/或終止超連鎖 ®店主的獨立超連鎖 ®店主申請同意書。

  18. 抵消欠款。 如果您或您推薦的下線超連鎖 ®店主訂購了美安的產品或服務而拖欠貨款,美安可以從您的佣金或其他報酬中抵消/扣除所欠金額,或從您的美安帳戶餘額中扣除。美安有權以您拖欠購貨款為由終止您的獨立超連鎖 ®店主申請同意書。

  19. 以前的處分。 您確認您在任何競業公司(根據第17條的定義)作直銷商時從未受到紀律處分。如果您曾受過處分,在送交本合約之前,必須發信給美安(規章管理部門收),說明當時的事實和處置決定。

  20. 超連鎖 ®店主的申訴。 您同意按超連鎖 ®手冊所規定的申訴程序,提出自己對其他超連鎖 ®店主或美安的不滿、抱怨或申訴。您同意,在完成申訴程序的所有步驟之前,不會針對您的美安超連鎖 ®事業尋求仲裁、採取法律行動(除非符合申訴程序之規定),亦不會聯繫任何監督機構。如果您違反此條款,您將承擔美安因此而受到的損失及訴諸法律行動的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用。

  21. 專有資料和商業秘密。 您認可在您擔任超連鎖 ®店主期間,您也許會獲取某些針對美安事業的機密資訊、報告或資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超連鎖 ®店主名單、超連鎖 ®店主及顧客的聯絡資訊、超連鎖 ®店主財務資料、超連鎖 ®店主個人及/或團體銷售業績、連線及/或組織網路資訊、全球會議聯盟系統、美安語音信箱、事業建立/行銷資料(包括印刷品、網站資料、社群媒體、影片、通過錄音或以其他方式製作的磁性媒體、註冊版權及/或註冊商標/服務標記,無論這些權利或標記是否已註冊或在註冊過程中)(統稱「專有機密資訊」)。您在此認可並同意,所有專有機密資訊皆屬美安及其關係企業獨家專有的商業機密。您亦同意超連鎖 ®店主不享有任何專有機密資訊的權益、權利或所有權;而且,向超連鎖 ®店主提供專有機密資訊是對超連鎖 ®店主的極大信任,目的是為協助他們建立和發展超連鎖 ®事業。您認可,如果您不同意這些條款,美安不會向超連鎖 ®店主提供專有機密資訊。

    為了保護專有機密資訊,您不得由本人或代表任何其他人或組織,直接或間接地:

    1. 向任何其他人或組織披露或傳播任何專有機密資訊;

    2. 讓任何其他人或組織進入美安網站內任何受密碼保護的區塊,以及包含專有機密資訊的相關社群媒體頁面;

    3. 將專有機密資訊用於發展和提升您的美安事業以外的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於拉走任何超連鎖 ®店主到任何競業公司(根據第17條的定義);

    4. 利用專有機密資訊試圖影響或利誘任何超連鎖 ®店主、顧客或美安員工終止或更改其與美安的事業關係;或者

    5. 向任何超連鎖 ®店主或任何其他人全部或部分複製專有機密資訊,除非得到美安的書面授權,以確保這些寶貴的事業資產的品質、完整性和服務受到保護。

    若終止或取消本合約,所有專有機密資訊必須全部退還美安。

    您認可並同意,如果您違反本條,美安會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美安應得的全部損害賠償金會難以計算且可能無法充分取得;因此,美安有權獲得公平的救濟,包括但不限於,針對您和所有與您合作的人,尋求緊急、暫時和永久性的禁制令救濟,以防止和控制任何違反本條的行為。除此補救措施,美安亦可有權享有任何其他法律補救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紀律制裁和索回因您的違約行為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金。本條內容在本合約終止後仍然有效。

  22. 保護美安的銷售團隊。 您承認美安和所有的超連鎖 ®店主(即美安的「銷售團隊」)已投入了大量的時間、精力、努力和金錢在培訓和建立這個銷售團隊;因此保護美安及其銷售團隊免受不公平的競爭至關重要。您同意並保證,在本合約存續期間或之後,您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或透過社群媒體或任何其他方式,做出任何陳述(口頭或書面,不論是事實或杜撰),或採取任何行動,貶低或詆毀美安,其母公司、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下稱「關聯公司」)及/或其各自的主管人員、董事、合作夥伴、負責人、員工、第三方供應商、諮詢人員、代理人、律師或顧問,亦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導致或鼓動任何其他人做出此類陳述或行動。您亦同意,為了保護美安及其銷售團隊以及關聯公司的合法利益,本合約中的此條款是合理和必要的,美安不會在您未同意這些條款的情況下接受您的獨立超連鎖 ®店主申請同意書。您認可並同意,如果您違反本條,美安會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美安應得的全部損害賠償金會難以計算且可能無法充分取得;因此,美安有權獲得公平的救濟,包括但不限於,針對您和所有與您合作的人,尋求緊急、暫時和永久性的禁制令救濟,以防止和控制任何違反本條的行為。除此補救措施,美安亦可有權享有任何其他法律補救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紀律制裁和索回因您的違約行為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金。本條之內容在本合約終止後仍然有效。

  23. 合約期內之禁止遊說招攬條款。 本合約期限內,您不得直接或間接地為任何競業公司宣傳或為行銷,或將任何競業公司的產品和計畫兜售給任何超連鎖 ®店主或顧客。本條款並未限制您招攬與美安沒有任何關係的個人之能力。您同意,您不得使用專有機密資訊直接或間接地向超連鎖 ®店主或顧客提供或促銷任何非美安產品或商業機會,無論此類商業機會或產品是否與競業公司相關。此外,您認可並同意,競業公司透過分散在美國和國際的獨立承約人網路在全世界開展業務,且其業務經營通常透過網際網路和電話進行,因此如果對本合約的合約期內之禁止遊說招攬條款適用的地理範圍加以限定,就會使本條款失去其應有效力。因此,您同意本禁止遊說招攬條款於其可行時間在有美安事業發展的國家/地區適用。您認可並同意,如果您違反本條,美安會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美安應得的全部損害賠償金會難以計算且可能無法充分取得;因此,美安有權獲得公平的救濟,包括但不限於,針對您和所有與您合作的人,尋求緊急、暫時和永久性的禁制令救濟,以防止和控制任何違反本條的行為。除此補救措施,美安亦可有權享有任何其他法律補救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紀律制裁和索回因您的違約行為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金。本條之內容在本合約終止後仍然有效。

  24. 終止合約後之禁止遊說招攬條款。 如果您取消或終止了您的超連鎖事業 ®經營權,不論是否出於自願,也不論原因為何,此後兩(2)年內,您不得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使用網站或社群媒體)或透過第三方,招攬另一位美安超連鎖 ®店主或顧客加入或參與競業公司,不論此超連鎖 ®店主或顧客是否由您親自推薦或註冊。這裡指:

    1. 在您擔任超連鎖 ®店主期間,任何住處(包括度假屋)或工作地點周圍100英里(約161公里)內;

    2. 您親自推薦的任何超連鎖 ®店主之住所周圍100英里(約161公里)內;

    3. 在您擔任超連鎖 ®店主期間,已達經理級或以上級別任何超連鎖 ®店主之您下線的住處周圍100英里(約161公里)內;

    4. 由您舉辦的任何全球會議聯盟系統會議活動地點周圍100英里(約161公里)內。

    本條款並未限制您招攬與美安沒有任何關係的個人之能力。如果被招攬的超連鎖 ®店主或顧客對代表您的個人或公司的詢問或聯絡做出回應,即使並未直接回應您本人,您的行為也構成招募。如果您要招攬另一個美安超連鎖 ®店主或顧客,無論此人是否曾由您親自推薦或註冊,都表示您使用了專有機密資訊。您必須用有效證據證明並未使用專有機密資訊來進行招攬。

    如果您違反本條款,時限將自違反之日起再延期兩年。您認可並同意,如果您違反本條,美安會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美安應得的全部損害賠償金會難以計算且可能無法充分取得;因此,美安有權獲得公平的救濟,包括但不限於,針對您和所有與您合作的人,尋求緊急、暫時和永久性的禁制令救濟,以防止和控制任何違反本條的行為。除此補救措施,美安亦可有權享有任何其他法律補救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紀律制裁和索回因您的違約行為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金。本條之內容在本合約終止後仍然有效。

  25. 超連鎖 ®店主不當行為之禁止與處置。 若超連鎖 ®店主違反本合約或超連鎖 ®手冊之規定或涉有下列行為,美安台灣公司得解除或終止該超連鎖 ®店主的超連鎖 ®事業經營權,且不接受其退貨申請。該超連鎖 ®店主應賠償美安台灣公司因其違約行為而造成的任何損失,包含法律費用和支付款項。

    1. 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美安台灣公司產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加入美安台灣事業。

    2. 假借美安台灣公司名義或透過美安台灣組織向他人籌集資金。

    3.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銷售活動。

    4. 以不當之商業行為影響消費者權益。
    5. 從事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銷售活動。

  26. 免責補償條款。 在履行本合約期間,您本人或您的代表、承約人、代理人、雇員或受邀者若因行為不當或疏漏衍生的任何責任、爭議、索賠、判決、訴訟、法律訴求、費用(包括律師費),概應自行負責;您同意給予免責保障,使美安、其關係企業、公司業主、公司代表、管理人員、雇員、代理人及受讓人免於蒙受任何損失。無論美安在上述責任、爭議、索賠、判決、訴訟及/或法律訴求方面表現為刻意疏忽或非刻意疏忽,本免責條款均適用。涉及上述爭議、索賠、訴訟及/或法律要求,您應提供免責辯護,並延請美安滿意的辯護律師。若非如此,美安則會自行決定延請辯護律師,一切費用由您承擔。

  27. 不放棄權利。 未能實施本合約的任何權利或規定,並不構成放棄本合約所賦予的任何權利或中華民國法律賦予的權利。

  28. 條款無法執行。 如果本合約中的任何條款不合法或無法執行,則該條款自本合約分割,而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29. 準據法之選擇。 本合約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裁決本合約所產生或與本合約有關的任何爭議,但不適用其衝突法原則之規定。

  30. 仲裁。 (a) 本合約所產生的或有關本合約的任何爭議或要求,或違反本合約的事宜,都應最終通過位於台北市的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根據中華民國仲裁法規來仲裁解決。仲裁人的判斷可交給有司法權的法庭以存檔。您確認,對於有關本合約的任何爭議,您在知悉的情形下,自願並同意放棄讓陪審團聽證和法庭裁定的權利。仲裁由一位仲裁人審理,仲裁地點為中華民國台北市。在尋求仲裁解決之前,合約雙方均可在台灣台北市的法院尋求緊急或臨時的司法救助。(b) 但執行上述規定須符合如下條件,即您與美安同意不得提起或參與團體訴訟或代表人訴訟、公民訴訟或集體仲裁,即使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的程序或規則另行容許,亦不得提出或參與此類訴訟或仲裁。仲裁人僅可將救助予以尋求救助的合約當事方,且此救助僅及於該當事方之個別請求之範圍。您和美安亦同意,如未經本合約各方和所有訴訟或仲裁各方同意,不得合併任何訴訟或仲裁。(c) 如果第30條(二)款被判定不合法或無法執行,您和美安同意其不可分割,因此第30條(一)款和(二)款均無法執行,任何索賠或爭議則應在法院解決,而非由集體仲裁解決。

  31. 法庭/司法管轄區的選擇。 儘管有上述第29條和第30條,但是如果美安發現您違反本合約第21條、第22條、第23條及/或第24條,美安可自行決定,在尋求本合約第30條所含的仲裁解決之前,對您提起訴訟程序,以使美安在法律或公平上獲得任何及全部補償,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在中華民國有司法管轄權的任何法院申請禁制令,或在任何司法管轄區申請禁制令,任何司法管轄區指:(a) 可疑的違規行為發生地的司法管轄區;(b) 您的住所(如為商業組織,則為商業組織的創建地點)的司法管轄區;或(c) 您經營或發展美安事業所在地的司法管轄區。在此情形下,如果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院無法或不願意施用中華民國法律,則應施用該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如果美安援用此條款,您必須不可撤銷地服從並同意上述法院對您的個人管轄權。您亦同意,任何上述訴訟的最終判決為最終結果,並且可能根據此判決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對您執行,或根據法律以其他方式對您執行。

  32. 律師費用。為執行本合約而提起訴訟,勝訴方有權向另一方收取合理的花費和律師費(包括但不限於相關的內部法律諮詢費用)。

  33. 完整合約。 本合約以及超連鎖 ®手冊第二部分構成您與美安之間的完整合約;若您日後再以超連鎖 ®店主身分與美安另行訂立任何的附加合約,均屬此完整合約之併入部分。除此之外,美安不另作其他的承諾、陳述、保證或協議。同時,有關本合約的條款與守則,您同意您不能依賴某個超連鎖 ®店主的口頭或書面解釋,並據此來聲稱美安誤導他人。若本合約與超連鎖 ®手冊中的第二部分有某種程度的不一致,應以本合約為準。除非得到美安高級主管人員的書面署名批准,其他任何種類的承諾、陳述、保證或協議均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