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續約與身分

 

第一節     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 

行銷計畫、管理業績紅利計畫(MPCP)、本超連鎖手冊第二部分的政策與程序以及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 (IUA&A) 中的條款與守則,構成美安台灣公司和超連鎖店主雙方在業務關係上的完整合約。
美安台灣公司有絕對權利可酌情修改管理業績紅利計畫、政策與程序或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的條款。修改的內容公布在超連鎖事業帳戶網站之後立即生效。在這些修改或變更的政策、程序及/或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條款公布後,如果您仍繼續作為美安台灣公司的超連鎖店主或零售商,即表明您接受並同意已發布的任何更改。


第二節     核准 

所有超連鎖店主都必須先向美安台灣公司提出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IUA&A) ,經核准後才能成為獨立超連鎖店主。美安台灣公司保留權利核准或拒絕各項申請,如:申請成為超連鎖店主、擴展新商業發展中心或續約。


第三節     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 

所有超連鎖店主都必須提交身分證明文件予美安台灣公司。若為法人者(公司/合夥/獨資經營的組織型態),須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第四節     法定年齡 

所有超連鎖店主,不管是零售還是代理美安台灣公司的產品,都必須符合法定成年人年齡的規定。


第五節     不需購貨

公司對零售商沒有一定要購買貨品、服務項目、促銷廣告或繳交任何費用,以便成為美安台灣公司的零售商的要求。

(A)    權利:零售商以超連鎖成本價進貨,可零售和/或自用。

(B)    管理業績紅利計畫的資格:除非轉移為超連鎖店主(繳新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初次費用和每年度續約表及年費),零售商不能參與管理業績紅利計畫。

(C)    限制:零售商累積所產生的點數,會被累積於合格上線超連鎖店主的團體業績點數中。但零售商不能做為其推薦人商業發展中心擴展業務的基本要求。


第六節     全套入門資料

在遞交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申請成為超連鎖店主時所繳納的年費中,包括了全套美安台灣公司的全套入門資料、美安台灣超連鎖事業雜誌、資料印刷、郵寄費用以及其它特定服務。美安台灣公司有權修改全套入門資料的內容。基本資料包括:

  •     美安台灣公司超連鎖手冊,內容包括如何發展經營事業和政策、程序條例和法規等
  •     一份有關美安台灣公司的教學錄音CD
  •     一套開展經營的資料
  •     加入直接郵寄名單,以便得到所有最新的消息及公告
  •     美安台灣超連鎖事業雜誌

 

第七節     年度續約

所有美安台灣公司的獨立超連鎖店主和零售商必須每年在其起始月份的最後一個工作日之前填交年度續約表(1052表格)。每位超連鎖店主都必須按規定自己繳交續約年費。其他任何人,不論其是現任超連鎖店主與否,都不能代為繳交續約年費。


第八節     表明身分

不管何種狀況,超連鎖店主必須表明是獨立作業的事實。例如:超連鎖店主的商用電話不能列於美安台灣公司之名字下,也不能以其他方式未表明其獨立超連鎖店主身分。


第九節     獨立超連鎖店主和美安台灣公司的相互關係 

超連鎖店主是獨立作業的承約者,應完全對自己的事業負責。獨立超連鎖店主與美安台灣公司之間的獨立超連鎖店主同意書不能解釋為美安台灣公司與超連鎖店主,或超連鎖店主與其推薦人之間建立了一種僱傭關係,或代理、合夥、合資經營關係。該同意書並不構成購買了一個加盟連鎖店或經銷權,超連鎖店主從來沒有也不需要為取得銷售美安台灣產品的權利而繳納其他費用。

(A)    在執行本同意書以及/或購買、接收、存儲、銷售、分發和推廣美安產品時,超連鎖店主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和法規。

(B)    超連鎖店主沒有權力(無論明白表示或暗示)使美安台灣公司對第三方承擔任何義務。超連鎖店主自己行為造成的索賠、傷害或債務糾紛,超連鎖店主要自己負全責,與美安台灣公司無關。

(C)    超連鎖店主必須自己製作、執行和遞交有關本同意書以及/或接收、存儲、銷售、分發和推廣美安台灣公司產品依法律或主管機關所要的報表或許可;且

(D)    只要遵守美安台灣公司超連鎖手冊和附件中規定的政策、程序和條例,超連鎖店主可自定經營的時間與銷售方式。

超連鎖店主不是美安台灣公司的雇員,並無法令規定的雇員待遇。


第十節     付所得稅 

所有超連鎖店主和零售商賺取美安台灣公司所發放的所得收入,有責任繳納台灣所得稅。

(A)    一般性的商業記錄:將所有商業交易和促銷活動的記錄完整且精確的記錄下來是獨立超連鎖店主自己的責任。

(B)    零售記錄:超連鎖店主必須保持所有零售記錄,每三個合格日或三個開始日必須向公司呈報至少兩份收據合計零售$6,360元以上的零售報表。其餘的收據自行保留,以備公司用來做發紅利的標準。


第十一節     超連鎖店主選擇取消與解除合約

無論何時或何種原因,簽約的雙方都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取消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合約。根據超連鎖手冊第十四第一節所規定的糾察措施程序,美安台灣公司對於嚴重違反公司政策和程序的行為,以書面通知取消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合約的時間可少於30天。此終止合約信函必須要有該位想要撤銷資格的超連鎖店主的親筆簽名。如果超連鎖店主取消該超連鎖事業經營權,或因故該超連鎖事業經營權被取消,從正式失去超連鎖事業經營權那天(最後一次暫停業務日)算起270天內不得再重新申請進入美安台灣公司。(參見270日規則與銷售活動) 這包括不得使用不同的名字、公司行號名稱、配偶的名字或其他會造成超連鎖店主擁有一個以上超連鎖事業經營權的方式重新申請加入。270日規則與銷售活動的唯一例外,是指當商業組織的超連鎖店主因為申請加入商業組織的文件資料不完整而被美安台灣公司取消的情形。


第十二節    全球超連鎖店主的續約

凡是註冊為全球超連鎖店主的美安台灣公司現任全球超連鎖店主,均須每年在其開始全球業務的月份繳交年度續約表及續約年費。全球超連鎖店主要取得年度續約表,可以登入其打算續約的國家/地區的超連鎖事業帳戶,列印該國家/地區的年度續約表。全球超連鎖店主的續約年費,必須使用在超連鎖管理系統存檔的信用卡按照規定匯率支付。若您有任何疑問,請洽詢您的上線推薦人或超連鎖店主服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