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美安台灣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    糾察措施

如果超連鎖®店主違反了申請同意書或美安台灣公司超連鎖手冊及其他與美安台灣公司約定的任何條款、規則,美安台灣公司會採取糾察措施的行動。

(A)    應採取糾察措施的情況:受到糾察措施處置包括但不限於如下理由:

  • 違反了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中的條款
  • 違反了超連鎖店主做生意的相關法律
  • 無法遵守公司的規則
  • 偽造報告文件
  • 偽造證件或以虛假和不實的信息蒙騙公司
  • 無法達到零售的要求,或是提交不當的零售證明
  • 不按公司規定宣揚佣金收入情況
  • 不按時付款給公司
  • 違規使用信用卡: 
    •  無使用權
    •  取消付款
  • 違反了禁止遊說招攬或保守商業機密的契約規定
  • 違反了多重超連鎖店主共用同一住址的規定
  • 虛設商業發展中心 
  • 囤積貨品
  • 非經授權或違法的設立連鎖分店加入
  • 介紹錯誤的銷售計畫
  • 跨線挖角
  • 有實際損害公司信譽的行為
  • 沒有履行管理業績紅利計畫下管理者的管理和信用責任
  • 違反了刊登廣告的政策,包括濫用公司的註冊商標
  • 違反270日規定
  • 不道德的經營手段

糾察措施程序中的處置方法包括:進一步接受訓練課程,書面警告,沒收佣金,暫時中斷或永久取消合約。採用何種處置方法要看違規行為是否嚴重,次數多少,以及對公司及其他超連鎖店主的權益與事業有何影響,處置方法由公司全權做主。如果違反的後果嚴重,無法補救,已影響到公司或其他超連鎖店主的信譽,公司可以馬上取消該超連鎖店主或零售商的合約。如經過多次書面警告,仍未修改錯誤行為,公司也會馬上取消合約。

(B)    提出糾察措施的程序:以下是超連鎖店主被提出糾察措施行為時的程序:

         (1)    當美安台灣公司的法律顧問接到某超連鎖店主違規行為時,就會以平信郵寄到該超連鎖店主在美安檔案中最新的地址,通知該超連鎖店主可能有的違規行為,超連鎖店主收到通知後必須回函向糾察小組(CAB)解釋情況。糾察小組認為平信郵寄的通知足以達到目的。如果此信不能送達,美安台灣公司也會視情況而以掛號信、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跟蹤送達的方式寄出通知。

         (2)    超連鎖店主在20天內須提出書面説明,前開期限包括周末和假日(以收受信函的郵戳日期開始算)。超連鎖店主須在期限內把回信寄到美安台灣公司法律顧問手中(若第20天不是上班日,順延到下一個上班日),若在上述20天內沒接到回信,美安有權逕行對超連鎖店主採取懲罰措施(包括終止超連鎖店主的合約)。

         (3)    若超連鎖店主在20天期限內提出説明,公司在接到回信後的15個工作天內,會由糾察小組處理回函,並決定下一步的行動。在特別的情況下,糾察小組也可能以適當方式通知超連鎖店主推遲決定的時間。糾察小組成員共有五位:兩位美安資深行政人員(Senior Executive),兩位來自公司的法律部門的人員,一位來自公司的規章管理部門的人員(Compliance Department)。

         (4)    糾察小組會把處置的結果以掛號信通知該超連鎖店主,或以需要簽章的隔日快遞寄出通知。糾
                 察小組的處置立即生效。

         (5)    如果超連鎖店主不接受糾察小組的判決,可以向顧問委員會上訴。顧問委員會包括美安/美安台灣公司的超連鎖店主諮詢評議會的代表。超連鎖店主可選擇以下兩種上訴方式之一:(a) 要求召開並出席上訴聽證會;(b) 遞交證明材料書面上訴。如果超連鎖店主要求書面上訴,必須遞交所有證明材料和一封書面上訴請求信。注意:書面上訴所附的文件必須經過公證或適當的驗證。

         (6)    從糾察小組判決日算起,在15天內(包括星期假日;若第15天是假日,順延到下一個上班日),所有的上訴請求必須寄到美安台灣公司。如果超連鎖店主未能在15天內提出上訴意願,糾察小組的判決就算定案了。

         (7)    從接到該超連鎖店主的書面上訴請求當日算起30天內,顧問委員會會審查上訴請求書。如果該超連鎖店主要求召開並出席上訴聽證會,顧問委員會儘量安排一個方便於該超連鎖店主的上訴聽證會時間。但顧問委員會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30天內的任何時間安排上訴聽證會。在特別的情況下,顧問委員會也可能以適當方式通知超連鎖店主推遲決定的時間。請注意:如果超連鎖店主行使其上訴權,在上訴程序結束之前糾察小組所作的處罰決定仍然有效。因此,在顧問委員會對上訴作出決定之前,超連鎖店主必須履行糾察小組的決定。

         (8)    顧問委員會在約定的日期召開上訴聽證會,作出最後的決定,並在上訴聽證會完後五天之內通
                 知該超連鎖店主最後判決。

(C)    終止合約:如果超連鎖店主嚴重違反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中的條款,或美安台灣公司超連鎖
        手冊中的政策、程序、規定和條款。公司可決定立即終止合約。

         (1)    受到終止合約處分的超連鎖店主,喪失所有美安台灣公司超連鎖店主的權利、特權和利益。

         (2)    美安台灣公司會用掛號信,寄到該超連鎖店主在公司檔案中最新的住址,通知該超連鎖店主關
                 於終止合約的處分。

         (3)    超連鎖店主接到通知後,可向顧問委員會提出申訴,作法和提出糾察措施的程序所規定的步驟
                 相同。

(D)    仲裁:如果超連鎖店主不接受顧問委員會的判決,可依中華民國仲裁法及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相關規則,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聲請仲裁。請參考申請同意書的內容。超連鎖店主可在顧問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起一年之內提出仲裁要求。如果超連鎖店主在顧問委員會發出決定的郵戳日期後一年之內沒有提出仲裁要求, 就表示他們放棄要求仲裁的權利,顧問委員會的決定就算定案了。


第二節    棄權法

公司永遠不會放棄本身的權利,而是要堅持履行公司闡明的相關政策、程序、規定和條款或管理商業行為的適用法規。

(A)    授權:此政策適用於各種情況,不管是明講或暗示。公司正式指派有權代表公司對外簽約者,才有權力代表公司同意放棄依某條款所得主張之權利。口頭上的溝通是不足以當成授權的承諾。

(B)    許可:任何時候,公司許可免遵守規則的特例,並不代表將來也有相同的特權。

(C)    範圍:除上述情況外,公司絕不放棄任何權利。


第三節    修改權

公司有權修改超連鎖成本價、政策、程序、規則、產品的陳述、管理業績紅利計畫、申請同意書等表格以及其他規則和條款,修改後之規定自公告於美安台灣營業處所,並以信函寄到超連鎖店主在公司檔案中最新的住址,或以美安台灣超連鎖事業雜誌、電子郵件、unfranchise.com網站、美安社群通訊或其他有效方法通知超連鎖店主。通知後,這些修改條文自動成為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的一部份,構成超連鎖店主與美安台灣公司間約定之一部份。


第四節    超連鎖店主更換註冊名字

公司有權決定是否讓超連鎖店主為了付稅的責任、地產的計畫和其他債務的目的更換在公司的註冊商業名字、合作關係、公司、其他商業組織或信託公司。如超連鎖店主提出請求獲批准後,該超連鎖店主必須提交該商業組織所有負責人的名單、身分證號碼以及每人簽名的文件。


第五節    超連鎖店主解除或終止合約

超連鎖店主自訂約之日起30日內,得以書面通知美安台灣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前述解約權期間經過後,超連鎖店主亦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美安台灣公司終止契約。終止合約者馬上喪失商業發展中心領取佣金的權利:

(A)    生效期間:從公司接到終止合約的書面通知之時起,追溯到同星期的星期一開始生效。

(B)    支付佣金:佣金只支付到終止合約生效為止。

(C)    代表身分:解除或終止合約的超連鎖店主,不可再以美安台灣公司獨立超連鎖店主的名義做任何事
         情。


第六節    保護美安的銷售隊伍

美安台灣公司和所有的超連鎖店主(在此稱為美安的「銷售隊伍」)已投入了大量的時間、精力、努力和金錢在培訓和建立這個銷售隊伍;因此保護美安及其銷售隊伍免受不公平的競爭至關重要。在本同意書存續期間或之後,超連鎖店主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或透過社群媒體或任何其他方式,做出任何陳述(口頭或書面,不論是事實或杜撰),或採取任何行動,貶低或詆毀美安,其母公司,子公司或關係企業(「關聯公司」)及/或其各自的主管人員、董事、合作夥伴、負責人、員工、第三方供應商,諮詢人員,代理人,律師或顧問,亦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導致或鼓動任何其他人做出此類陳述或行動。此章節中的條款是合理和必要的,如果違反本條款,可能會導致糾察措施的提出、終止超連鎖店主同意書的可能性或其他法律補救措施。


第七節    越線挖角或銷售

跨線招募與銷售破壞了分銷招募線,並威脅到行銷計劃的完整性,因此是不道德並嚴格禁止的。如果沒有這些禁止條款,就不能激勵超連鎖店主招募、培訓和管理他們的組織。違反跨線招募與銷售政策將導致糾察措施程序的提出,可能導致但不限於重整銷售組織及組織位置,移除或調整涉及的業績,財務,賠償和/或終止獨立超連鎖店主同意書。

(A)    越線挖角的定義:不論是透過配偶、家人或聯盟第三方,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使用網站或社群媒體),物色、招募及/或推薦任何超連鎖店主到另一推薦線,不論是在美安管理業績紅利計畫下,或是在任何直銷、網絡行銷、聯盟行銷或類似的商業機制或行銷機會(統稱為「競業公司」)下,均屬嚴格禁止的行為。

利用美安的專有或機密資訊,或透過在美安建立的人際關係,轉移或減少超連鎖店主或顧客在超連鎖事業推薦缐下或是在管理業績紅利計畫下的時間、努力、業績、成果或活動,以使其他個人或組織獲利,或藉助任何手段、機制、協議或安排達到上述目的,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使用商業名稱、註冊經營別稱、虛假名稱、國民身分證字號、偽造的商業發展中心(統稱為「分身」),皆是不道德的且屬嚴格禁止的行為。

越線挖角和銷售的主要型態

         (1)    銷售美安台灣公司的產品給非自己推薦的美安台灣超連鎖店主,而該超連鎖店主不得享受業績
                 點數。

         (2)    違反公司超連鎖手冊中有關推薦權轉移的政策和程序,將現有超連鎖店主連同他們的努力成果、招募活動、銷售活動或其業績等推薦或轉移到另一條組織上,或另一個組織位置上。這也包括利用各種手段、機制、協議或安排,企圖把超連鎖店主的業績、網路發展,產品銷售,或管理業績紅利計畫下的業務活動轉移給另一個人或組織位置,剝奪原來上線應有的業績。

         (3)    銷售其他競業公司的產品或資料,給不是自己推薦的美安台灣超連鎖店主。

(B)    越線銷售的定義:越線銷售是指超連鎖店主向其他推薦線銷售產品。

(C)    企圖規避:使用任何方式、機制或安排,例如商業名稱、註冊經營別稱、虛假名稱、國民身分證字號及/或虛構的商業發展中心(統稱為「分身」)是不道德的並嚴格禁止的。使用分身會損害超連鎖事業計畫,並會剝奪其他超連鎖店主不能獲取應得的業績點數。如果沒有這些禁止條款,就不能激勵超連鎖店主招募、培訓和管理他們的組織。違反本節條款,會導致啟動糾察措施程序的提出,可能的結果包括但不限於:重新調整銷售組織和組織位置,移動或調整所涉及的銷售業績,以保護行銷計畫的信譽;調整佣金發放及/或終止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

(D)    執行法規的責任:推薦線中的所有助理級及更高層級別的超連鎖店主,有責任執行此規定,向規章管理部門報告任何此類活動的證據或提出申訴。有任何違規的證據必須向美安台灣公司規章管理部門呈報。未能提報此類違規,美安台灣公司可啟動糾察措施。


第八節    遊説招攬

超連鎖店主不得直接或間接地為任何競業公司宣傳或行銷,或將任何競業公司的產品和計畫銷售給任何超連鎖店主或顧客。本條款不限於超連鎖店主招攬與美安台灣公司沒有任何關係的個人。超連鎖店主不得使用專有機密資訊直接或間接地向超連鎖店主或顧客提供或促銷任何非美安產品或商業機會,無論此類商業機會或產品是否與競業公司相關。此外,競業公司透過分散在美國和國際的獨立承約人網絡在全世界開展業務,且其業務經營通常透過網際網路和電話進行,因此本條款適用於所有美安事業發展的國家/地區。違反本政策是嚴重的違規,會導致糾察措施的提出,包括終止超連鎖店主的合約及/或其他法律補救措施。


第九節    超連鎖店主的不滿和抱怨

超連鎖店主若對美安台灣公司事業有關的經營做法或行為有任何不滿或抱怨,應先向自己上線的領導者報備,該領導者將視情況在其範圍內來解決問題。如問題無法在超連鎖店主範圍內解決,可將書面報告電郵至marketamerica@marketamerica.com。公司會根據事實來解決問題。如果問題仍未能得到滿意的解決,可以提交協調委員會(DRB)作最後的審查和決定。超連鎖店主同意:如對其他超連鎖店主或公司本身不滿或抱怨,或提出要求,首先要向公司和/或協調委員會提出上訴,尋求解決之道,然後才能聯繫監管部門或進行法律起訴。

(A)    協調委員會程序:協調委員會按公司的政策、法規、程序對申訴作出決定,是申訴程序中最後一環。協調委員會只是審視實情,確定公司所有的政策、法規、程序的實行。協調委員會不修改任何規定、制度或破例行事。當有特殊情況或無此先例情況發生時,協調委員會的作用就是解釋政策、程序和規章制度,從中找出最適當的解答。

         (1)    向協調委員會提出申訴必須填妥並遞交協調委員會申請表(DRB Submission Form),遞交公證
                 信函和所有文件、證據,繳付程序費1,590元(不管協調委員會的最後決定如何,恕不退
                 費)。

         (2)    協調委員會及時審查所有上訴的相關文件。

         (3)    在包括領佣金那星期的45天內,如果向協調委員會申訴的程序已開始,調整佣金的期限不再
                 受一般期限控制。

         (4)    如果該超連鎖店主對協調委員會的決定還是不同意,只能依規定進行調解或仲裁。詳情請見獨
                 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


第十節    超連鎖店主入門資料

超連鎖店主入門資料包含初進美安者必要的一些基本產品和資料。公司有權自行用其他等值或同點數的產品代替,不作預先通知。


第十一節    超連鎖管理系統(UFMS)的準確性

公司不能保證在超連鎖管理系統的資料是絕對正確的。由於業績點數的不斷更新、調整和核審,本週的業績點數要在兩星期後才能作最後確認。 

(A)    調整的因素:有多種因素影響超連鎖管理系統的業績點數報告,例如:放錯位置,業績資料因調
         整、退貨、點數被歸零或取消等。

         (1)    正確的業績要經過兩個星期後的星期五才能算出。

         (2)    佣金依照調整後的正確業績發放。

(B)    限制:超連鎖管理系統是提供超連鎖店主一種管理工具,用來了解整個團體內各商業中心的團體業
         績。


第十二節    團隊退出

如果有一群同條線上的超連鎖店主在90天內先後退出,公司已無法以清除其業績點數的方式收回多領的佣金。此事的發生通常包含競爭因素。靠下線團體點數拿佣金的超連鎖店主常常因為很多下線要求退貨、退出,只好在同時跟著退出。另有些上線自己要退出,也會慫恿下線們一起退出。不管任何理由,公司有權依法扣除個別超連鎖店主多領的佣金,才把貨款退給這些人。超連鎖店主在申請同意書的合約中具有責任、義務和負擔,才有權利領佣金、業積點數和推薦新人進美安台灣公司。

(A)    70%之規則:每位經理級在合約的約束下,要確定所購買貨品的70%是賣到消費者手上。

(B)    違約: 如果有一群在同線上的超連鎖店主相約先後退出,要求退貨的總金額超過進貨的30%。在此情況下,很明顯領佣金的超連鎖店主違背了合約,或是誤導那些要退出的超連鎖店主有關管理業績紅利計畫真正意義。

(C)    付佣金的根據:公司付佣金是根據超連鎖店主和經理級是否遵守美安所有的政策、程序、規則和法規。美安台灣公司的這些條款都清楚明確的記載在美安台灣公司超連鎖手冊、美安台灣超連鎖事業雜誌、通訊等材料中,並且都反覆強調。

         (1)    超連鎖店主和美安台灣公司都必須遵守保護消費者和反老鼠會的規定。

         (2)    美安台灣公司盡最大的努力去遵循公平交易法以及其他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所以,如有同一線的超連鎖店主在同時間要退貨,公司必須依照規定,追討這些退貨相關的佣金。

(D)    退貨/退款的程序:公司有權決定如何處理在90天之內團體性相繼退出的超連鎖店主退貨、退款問題。處理方式如下:

         (1)    公司會把退貨、退款問題先保留,直到該調整的點數、佣金已辦妥。

         (2)    公司會找出相關的超連鎖店主,用清除其業績點數和佣金回扣的辦法,追討回應還給公司的佣
                 金。

         (3)    對那些違反了公司政策、程序、規則和法規及反老鼠會法案的經理級超連鎖店主,公司必嚴格
                 執行70%的規則。

         (4)    直到多領的佣金被追回並重新計算後,公司再按照發放程序,逐步將退款寄給相關的人員。假
                 如經理級已收到佣金並實際上對其下的組織內(銷售網路內)負有處理責任,這位經理級有義
                 務退回多領的佣金。

         (5)    公司會對那些拒絕退還佣金給公司的人採取適當行動。


第十三節    佣金更正補發的截止日

正確的截止日是該星期五算起45天內。超過45天未提出更正申請者,視為接受公司計算之佣金。這段期限足夠讓超連鎖店主提出更正,超連鎖店主一定要在規定的45天內通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