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行銷計畫與促銷活動

 

第一節    管理業績紅利計畫管理/監督的責任

超連鎖店主領取佣金和獎金是因為管理、訓練、供應、支持鼓勵和幫助自己的組織,不斷增加銷售量,並不能單靠管理業績紅利計畫而賺取佣金。超連鎖店主必須為組織中的超連鎖店主持續性及實質性的維護並提供應有的監督及管理的責任,不論他們的業績是否能為您帶來佣金收入。未能做到以下這些準則,美安台灣公司會採取必要的糾察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没收或撤銷佣金,要求超連鎖店主接受更多的訓練。若長期或嚴重不履行該準則時,根據超連鎖手冊第十四章第一節,此超連鎖店主的合約將會被終止。

(A)    管理責任:這包括必須培訓銷售組織並鼓勵銷售組織有關美安台灣公司產品資訊、有效銷售技巧、管理業績紅利計畫及遵守超連鎖手冊中的政策和程序。此外,超連鎖店主必須培訓銷售組織並與銷售組織溝通,以確保組織內的超連鎖店主不會以不當方式宣傳產品或宣揚收入,不會從事非法或不當行為,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無論是使用社群媒體或是使用其他手段,直接或間接以任何行為方式故意譭謗、貶低或負面評論美安台灣公司的名聲、專業聲譽、公司品質或事業,或涉及任何違反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條款或超連鎖手冊的政策的其他行為。

(B)    監督責任:監督和管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個人會面、培訓活動、解決問題使顧客滿意、協助進行有關政策或程序的訓練、指導其他超連鎖店主合宜使用社群媒體、抵制不道德行為、報告任何可疑的或實際的違反政策行為,以及透過電話、語音信箱、電子郵件、通訊刊物、信函及社群媒體與您的銷售組織保持聯絡和溝通,並且帶領夥伴參加全球會議聯盟系統(GMTSS)活動和美安台灣公司舉辦的其他活動與訓練計畫。

超連鎖店主必須依照美安台灣公司提出的要求,向美安台灣公司提供您持續履行監督和管理責任的證據。美安台灣公司有絕對的權利決定,超連鎖店主是否已執行監督和管理的責任並且圓滿完成。美安台灣公司會為所有超連鎖店主提供一系列管理報告,僅用於展示執行管理責任。所有管理報告及其中包含的資訊皆為機密的專有資料,且構成美安台灣公司的商業機密,應依據規定予以對待。明確來說,超連鎖店主應:

          (1)    不得直接或間接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任何管理報告或任何其他事業文件中的任何資訊;

         (2)    不得使用此類資訊與美安台灣公司競爭;

         (3)    不得鼓動或遊説任何顧客或超連鎖店主減少或終止與美安台灣公司的業務關係,其中包括但不
                 限於不得使用社群媒體網站遊説超連鎖店主;

         (4)    不得直接或間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其用戶代碼和密碼。

         除了本節(A)和(B)中詳細介紹的具體管理和監督責任外,超連鎖店主還具有下述額外的管理責任:

超連鎖店主:超連鎖店主對自己成功的程度負全責。同時也要對美安台灣公司超連鎖手冊的內容瞭如指掌(例如:公司的政策、程序、規定和條例)。

推薦人:推薦人有明確的責任,必須遵守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中有關推薦事宜的全部條款,以及其他相應的措施、條例和程序。

助理級:除了要做到上述「推薦人」所有的責任外,助理級必須對其所有下線超連鎖店主進行訓練和配合,直到位於其下線的下一位夠格的助理級為止。除此之外,對下線的助理級負督導之責,確定他們對自己的商業組織內的超連鎖店主負責做好訓練和支持。助理級也要負責對新的超連鎖店主解説行銷計畫。

經理級:除了要做到上述「推薦人」所有的責任外,經理級應依照其經理級同意書的規定,確實履行經理級同意書上的條款,包括執行相關的政策、程序、保證買回貨品、退貨規定和其他所有的規定。負責的對象是自己所有的下線直到下一個經理級的經理級為止。如果下線的經理級有失責之疑時,要立即向上線領導負責人報備。之後,代該失責的經理級履行經理級同意書上的義務,直到同一線上再產生另一位新的會負責的經理級為止。

授證經理級:除了要做到上述「推薦人」和「經理級」的雙重責任外,授證經理級必須提供給自己的下線超連鎖店主成功五要訣的訓練,直到下一位授證經理級的超連鎖店主為止。只有授證經理級(即通過經理級訓練課程的經理級)可以舉辦新超連鎖店主訓練和成功五要訣訓練。
專業經理級和更高的超連鎖店主級別:除了要做到全部上述的責任外,這些高層經理們必須確保自己所有的下線超連鎖店主和下線領導者之間,通過相互溝通和持續的督導都得到應得的支持和訓練。

授證輔導員:授證輔導員必須盡全力做到美安台灣公司超連鎖手冊中所闡述的責任和義務。必須給自己下線中任何一個超連鎖店主,提供授證經理級訓練課程。必要時,授證輔導員必須旅行到較遠的地區進行訓練課程。

諮詢評議會成員:諮詢評議會成員必須到有自己下線在的新區去組織會議,解決不同線有關推薦人的糾紛,與其他諮詢評議會成員提供全球性的訓練,鼓勵和要求下線參與全球會議聯盟系統,絕對服從和執行美安台灣公司超連鎖手冊中所有的政策、程序、規則和條例。


第二節    招募 

美安台灣公司發放紅利是針對超連鎖店主的銷售成績,以及超連鎖店主是否按照美安台灣公司的政策、程序、規則和條例對其下線銷售網路的管理和指導作用。一個超連鎖店主不會因其為推薦新人或引進新超連鎖店主而領到報酬。


第三節    基本零售量的要求 

成為一個合格且夠格的超連鎖店主,每一位超連鎖店主在加入最初的一個季度裡必須零售至少兩筆生意,而且零售合計超過6,360元,向美安台灣公司提交T1000表格,並附上兩張零售合計超過6,360元以上的收據。每個超連鎖店主必須親自向自己的顧客零售產品,以符合T1000表格的要求,還必須親自填寫T1000表格並交給美安台灣公司。


第四節    產品自用

公司的管理業績紅利計畫是為獎勵零售給最終消費者的成績而定。公司承認超連鎖店主可能希望購買一定數量的產品自用,這是無可厚非的。但是,超連鎖店主不能僅靠買貨自用來獲取佣金、達到合格或晉升級別。


第五節    推薦的權利和義務 

所有的超連鎖店主都有權利吸收新的超連鎖店主加入自己的商業組織下。只要累積了6,360元的零售,並且在30天內把所有必要的文件寄到公司。

(A)    新超連鎖店主:每一個新超連鎖店主都有自主權選自己的推薦人。

(B)    推薦有衝突:如果有兩個超連鎖店主同時搶當同一個新超連鎖店主的推薦人,公司會以第一份先收到的申請同意書為準。如果兩份申請書在同一天收到,則依照先進公司電腦資訊系統的那一份為準。

         (1)    一般而言,用基本常識和考慮來做判斷,第一位實際上為潛在超連鎖店主有益服務的人應該成為推薦人。

         (2)    作為一位推薦人,你應盡心盡力地對新超連鎖店主在推銷產品、擴展業務各方面進行教育和訓練。超連鎖店主必須主動地保持和整個商業組織的聯繫和參與經營管理活動。無法做到的話,美安台灣公司有權取消您當推薦人的資格,並且/或者終止您在美安台灣公司的一切活動。

(C)    缺乏推薦:如果超連鎖店主因為同一家庭住址或是在申請同意書上漏填了推薦人的資料而導致沒有推薦人的情形,可以寫信到公司的規章管理部門説明。信上必須有該提議的推薦人和超連鎖店主雙方的簽名。規章管理部門會將批准與否的決定在兩週內通知超連鎖店主和其推薦人。


第六節    不道德的活動 

在擴展業務的過程中,超連鎖店主應保護和提升公司,其所有人,產品,其他超連鎖店主,商標,商業名稱或良好聲譽。任何獨立超連鎖店主不得做任何損害公司,其所有人,產品,商標,商業名稱或良好聲譽或形象的任何事情(不論是否在其經營超連鎖事業期間或離開美安台灣公司後)。其有害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A)    產品:促銷產品時對外要言行一致,並且要完全避免所有會產生誤導、欺騙和不道德的言論行為。

(B)    廣告:除非得到公司允許,獨立超連鎖店主不得擅自做公司產品或市場開發計畫的廣告。

(C)    表達方式:獨立超連鎖店主同意不以不實或欺騙的方式介紹有關公司、產品、管理業績紅利計畫或預期的收入。

(D)    誹謗:傳播損害公司或其負責人聲譽的虛假或詆毀言論。其傳播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言語交流,在網際網路或網站上發布視頻或聲明,媒體出版物或文章,電子郵件和簡訊。

(E)    超連鎖店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1)    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美安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美安台灣公司。

         (2)    假借公司名義或以美安台灣傳銷組織之名向他人籌集資金。

         (3)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4)    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5)    從事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無法遵守法令與美安台灣公司相關規則的超連鎖店主會被取消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並且要面對法律
         責任。


第七節    宣揚收入 

非證實的收入或預期的收入,不得用來做吸引準超連鎖店主簽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的手段。美安台灣公司印刷刊物上的個人收入,是唯一可以公開宣揚的。宣揚未經授權的收入會依照公司糾察措施程序處理。不管廣告宣傳上有沒有用美安台灣公司的名字,都不允許未經授權使用的收入宣揚。


第八節    介紹行銷計畫 

只有授證經理級可以對外公開介紹行銷計畫或管理業績紅利計畫。

(A)    超連鎖店主:超連鎖店主可以私下或用一對一的方式介紹公司的制度,可是必須依照公司正式出版的資料和錄音檔/影片中的方式來進行。

(B)    誤導:所有誤導或錯誤發表行銷計畫或管理業績紅利計畫,會導致取消超連鎖事業經營權或甚至面對法律責任。


第九節    政府機構的贊助

超連鎖店主不可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地對外表示,美安台灣公司以及其計劃等都已經某政府機構贊助或支持。


第十節    新聞採訪

有任何新聞傳媒(電視、電台或報章雜誌)採訪的要求,一定要立即和公司聯絡。公司要確保資料的正確性並保持一致的大眾形象。


第十一節    擴展國際市場

美安台灣公司會繼續走向國際市場化。然而,美安台灣公司不允許因為少數過早進入、未經授權和不了解情況的超連鎖店主,而使得進入預定開發市場的計劃受到阻礙和拒絕。

(A)    限制:為了防止違規行為的發生,美安台灣公司將嚴格執行下列限制措施:

         (1)    在美安台灣公司授權之前,超連鎖店主絕不可在未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地區從事任何未經許可的活動。

         (2)    只有在美安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地區或新興市場計畫(EMP)列出的國家/地區,超連鎖店主才能夠主持會議解說行銷計畫和招募人選。附註:請造訪您的超連鎖事業帳戶以了解新興市場計畫國家/地區的更多資訊。

         (3)    超連鎖店主不可自行出口任何美安台灣公司產品或文宣資料。

         (4)    超連鎖店主只能透過超連鎖店主的GLOBAL.SHOP.COM網站,才可以推介美安品牌產品給未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地區和新興市場計畫國家/地區的居民。

(B)    新興市場計畫(EMP):新興市場計畫提供美安台灣事業的精簡版本,可讓公司評估具有全面拓展潛力的未來「市場」國家/地區。依據美安台灣公司行銷計畫的精簡版本,獨立超連鎖店主可邀請新興市場計畫國家/地區的居民加入自己的團隊。

(C)    GLOBAL.SHOP.COM網站:GLOBAL.SHOP.COM網站讓任何地方的顧客都能買到美安品牌產品。獨立超連鎖店主藉助GLOBAL.SHOP.COM網站將美安品牌產品推介至其他國家/地區,可賺取本國業績點數。在賺取業績點數之外,超連鎖店主也可透過在GLOBAL.SHOP.COM網站銷售產品賺取零售利潤,但這些產品必須銷售至美安台灣公司及/或其關聯公司未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地區。透過GLOBAL.SHOP.COM網站銷售產品至美安台灣公司及/或其關聯公司已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地區,如美國、澳洲、加拿大、新加坡、香港、馬來西亞、西班牙和英國,則不能賺取零售利潤。從GLOBAL.SHOP.COM網站購買的產品,只能用於個人消費,不能用於零售。附註:相關限制條款可適用。

(D)    糾正行為:美安台灣公司會依照美安台灣公司超連鎖手冊裡的針對違規行為的紀律制裁條例來處置超連鎖店主。對違反上述有關擴展國際市場規定的超連鎖店主,處置方式包括暫停或撤消超連鎖事業經營權。

(E)    公佈消息:美安公司一有新的國際市場開發會馬上向超連鎖店主宣佈消息。在此之前,超連鎖店主不可在未開展業務的區域內自行先行動,因為這樣做會妨礙到將來國際市場的發展。若有超連鎖店主有興趣引介美安事業進入某一國際市場,請呈報相關資料給美安台灣公司的法律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