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提領貨品後30天之內退貨,如果所退的貨品現在依然可在市場銷售,公司會先以原價扣除10%的處理費之後買回。在佣金明細表中任何上線經理級因買貨而領取的佣金,也將會因為貨品退回而扣除相應部份佣金。
超連鎖®店主退貨對其推薦人的帳戶會有不利影響,因此建議超連鎖店主在向美安台灣公司退貨之前,考慮與其推薦人聯絡,請推薦人買回貨品。
超連鎖店主退貨之前必須取得准許退貨號碼,書面提出其退貨要求,必須填寫以下事項給公司,以取得准許退貨號碼。
(1) 退貨產品名稱及數量的清單。
(2) 向美安台灣公司購買退貨產品的日期。
(3) 原訂購單的影本。
超連鎖店主必須將准許退貨號碼寫在退貨外盒的右上角,否則該退貨將被倉庫拒收。
關於退貨時產品損壞,美安台灣公司不負任何責任。超連鎖店主必須自行負責並確保所退貨品到達美安台灣公司時是完好的,如在運送過程中有任何損壞,也請自行與運貨服務公司申報損壞賠償。
注意:准許退貨號碼(RA#)的有效期自發出之日起僅為30天。
(B) 請注意:美安台灣公司對於損壞的貨品不做退款。所謂損壞的貨品,情形如下:
• 打開或已用過的貨品
• 破損的貨品
• 被超連鎖店主重新貼過標籤,有其他外來標籤或記號
• 離有效期限三個月內的貨品
• 外表或內部有破損的情形,諸如瓶子、商標等等
• 任何在貨品購買後已不再生產的貨品
• 出售的文宣資料的密封包裝已被啟封打開
* 如果產品在有效期限之前尚有三個月以上的保存期,可被認作具備合格的有效期限。
如果貨品不符合以上的各項標準及本章的其他規定,則退貨會被拒收,而且不予退款。
(C) 網路中心(WebCenter)購買時即啓動,啓動後的網路中心不可轉讓。因此,網路中心服務即可視為「已開始」或「已啓用」,正如一個軟體一旦安裝及使用許可證後,即可視為「已啓用」。因此基於下列條件實施分段退款:
(1) 少於60天,超連鎖店主可獲得90%退款。
(2) 60天至90天之間,超連鎖店主可獲得75%退款。
(3) 90天之後,超連鎖店主不再有資格要求退款。
(4) 如果透過網路中心已經售出一個網站,那麼無論該網路中心是何時購買的,都不會予以退款。
(D) 新人快速啓動組合之退回:
(E) 如果美安台灣公司收到超連鎖店主要求將貨品退回和退款時,仍然來得及在佣金支付週期前將其業績點數從電腦系統中清除,那麼,公司在收該超連鎖店主的退貨要求後,立即將其業績點數從電腦系統中清除。然而,如果美安台灣公司收到退貨請求時,已經至少過了一個佣金支付週期,那麼公司將實施佣金扣回程序。
(F) 美安台灣公司收到退貨後,會通知超連鎖店主退貨情形。如被公司拒絕接受退貨,超連鎖店主必須在30天內以書面指定退貨的地址,否則退回貨品將被丟棄。超連鎖店主應自行負擔再次出貨所產生的運費。
(G) 超連鎖店主必須給予公司30天去處理退貨。如超連鎖店主沒有依規定完成上述退貨程序,可能需要更多的時間處理退貨。
根據訂單上的取消訂貨條款中所列,如果客戶在向超連鎖店主下訂單後10日之內取消訂貨,可以向售貨超連鎖店主取得全數退款。如果超連鎖店主接下訂單,而客戶取消訂單要求退款,超連鎖店主必須立刻退款。
在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簽約後30天內,超連鎖店主得以書面通知公司解除或終止合約。公司將於解除生效後30天內,接受退貨之申請,並返還超連鎖店主提領商品之全額進貨價金。但公司有權扣除商品返換時已因可歸責於超連鎖店主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以及已因該提領貨品而對該超連鎖店主給付之佣金、紅利及其他報酬。
如果獨立超連鎖店主在30天後終止合約及商業發展中心,在終止合約之後,超連鎖店主可要求退回6個月之內從美安台灣公司所提領的貨品或輔銷資料。公司會於收到退貨申請後30天内予以處理。購回價格不少於原購價格的90%。但公司有權扣除商品減損之價值,以及已因該進貨而對該超連鎖店主給付之佣金、獎金及其他報酬。
運費是不退的。在提領貨品之後6個月之內所退的貨品,如果依然在目前有市場銷售價值,公司會以原價扣除10%的處理費後買回。在佣金明細表中任何上線經理級因退回貨品而領取的佣金,也將會因為貨品退回而扣除相應部份佣金。當獨立超連鎖店主要求門票退款時,該門票須由獨立超連鎖店主自己向美安台灣公司直接購買,美安台灣公司得以原價扣除40%之成本費用後退款。
當獨立超連鎖店主依上述情況主動以書面通知公司解除或終止合約時, 美安台灣公司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該合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惟若超連鎖店主合約因可歸責於超連鎖店主之事由遭公司終止或解除時,美安台灣公司有權不接受超連鎖店主之退貨。
退回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超連鎖店主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美安台灣公司會接受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超連鎖店主退貨對其推薦人的帳戶會有不利影響,因此建議超連鎖店主在向美安台灣公司退貨之前,考慮與其推薦人聯絡,請推薦人買回貨品。
如果超連鎖店主取消其商業發展中心,或者其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合約由自己或由公司終止,退貨步驟如下:
(A) 書面通知:如果超連鎖店主要終止其超連鎖事業經營權,必須將其選擇終止之決定以書面通知退款部門。
(B) 取得准許退貨號碼(RA#):超連鎖店主必須取得准許退貨號碼,書面提出其退貨要求,指明在美安系統上的超連鎖店主級別。必須填寫以下事項給公司,以取得准許退貨號碼。
(1) 退貨產品名稱及數量的清單。
(2) 向美安台灣公司購買退貨產品的日期。
(3) 原訂購單的影本。
(C) 經理級責任:
(1) 上線推薦人或經理級有權買回解除/終止合約下線超連鎖店主之退貨,如果沒有買回貨品,美
安台灣公司將採取佣金扣回程序扣除相關的佣金。
(2) 超連鎖店主可採取最快的退回貨品方式就是連絡上線推薦人或經理級,讓他們買回產品。
(3) 如果買回貨品的要求被第一位領取佣金的推薦人或上線經理級拒絕,這項要求可能會逐級往上
向上線經理級提出,直到有人接受請求而負責地執行買回退貨的責任。
(4) 如果在通知買回退貨要求30天之內,沒有任何上線經理級願意購買的話,公司會採取佣金扣
回程序。
(5) 如果沒有上線經理級願意購買貨品,貨品必須被退回美安台灣公司,請註明退貨超連鎖店主姓
名,並且附上一份填好的表格,註明每一項被退回的產品。在表格最上面註明「退貨」及「准
許退貨號碼(RA#)」。超連鎖店主必須支付所有運費。
(A) 在公司收到退貨後,公司會通知超連鎖店主退貨情形。
(B) 超連鎖店主必須給予公司30天去處理退貨,如超連鎖店主沒有依規定完成上述退貨程序,可能需要更多的時間處理退貨。
(C) 超連鎖店主不可以代其他的超連鎖店主將商品退回,只有付款的超連鎖店主才可以要求退款。
(D) 運費及再次出貨的運費是不能退的。超連鎖店主應自行負擔產品因退貨以及再出貨所產生的所有運費。未被提領貨品的運費是無法退款的。
佣金扣回程序適用於貨品已退回美安台灣公司、並具有銷售價值、而且退款已寄給退貨的超連鎖店主的情形。
(A) 美安台灣公司會寄出「退貨確認」之信件給連續五位上線授證經理級,信中會指出是哪一位下線的超連鎖店主退貨及其他四位收到同樣信件的上線授證經理級名字。
(B) 在寄出信件(即買回退貨)的15天內,沒有收到五位上線授證經理級的回覆,美安台灣公司會採取如下佣金扣回程序:
(1) 電腦系統會將退貨的總點數乘上所付出的佣金指數(過去12個月付出佣金的平均百分比)。所得結果就是佣金扣回程序所減的佣金金額。比方説退貨200點 × 58%(6/5/95至6/5/96的平均數)= 3,689元。
(2) 電腦系統會找尋有資格在當期領取佣金的五位上線授證經理級,從所得之佣金中扣掉退款金
額。
(3) 如果第一位有資格在當期領取佣金的上線授證經理級是五位上線授證經理級中最靠近的,程序
就此完成。
(4) 如果第一位有資格在當期領取佣金的上線授證經理級,不是五位上線授證經理級中最靠近的,退款金額將從下一位上線授證經理級的佣金中扣除。在下一次佣金發放期,如果最近的上線授證經理級有資格領取佣金,原退款金額應從他的佣金中扣除。在每週領取佣金的週期裡,從最靠近的上線授證經理級的佣金中所扣除的退款金額,應補回給上次扣除佣金的那一位上線授證經理級。
無牆百貨商場的概念使美安台灣公司對市場趨向必須及時回應。對於製造商關閉不再生產的產品或產品系列,美安台灣公司不接受換貨或退款。惟若超連鎖店主係在購貨後一個月內即依規定提出換貨或退款申請者,不在此限。對於即將在一個月內關閉不再生產的產品或產品系列,美安台灣公司會在訂貨時告知超連鎖店主,若超連鎖店主仍執意訂購該產品,在該產品生產停止後,即不得要求美安接受換貨或退款。
若是利用超連鎖事業自動購貨訂貨的貨品遭退貨,將會造成該超連鎖店主的超連鎖事業自動購貨被取消。
(A) 貨品被拒收:當美安台灣公司收到被退回的超連鎖事業自動購貨訂單的貨品當日算起30天內,超連鎖店主應提出再出貨的要求。如果超連鎖店主在30天內沒有提出再出貨的要求,美安台灣公司有權馬上取消該超連鎖店主的超連鎖事業自動購貨。如果超連鎖事業自動購貨是因為這個理由被取消,則超連鎖店主必須重新填寫超連鎖事業自動購貨申請表,重新提出申請。
(B) 拒收二次:不論任何理由,如果超連鎖事業自動購貨的訂單貨品被退回兩次或兩次以上,美安台灣公司有權馬上取消該超連鎖店主的超連鎖事業自動購貨。如果超連鎖事業自動購貨是因為這個理由被取消,則超連鎖店主必須重新填寫超連鎖事業自動購貨申請表,重新提出申請。
不論任何理由將貨品退回美安台灣公司時,所有退回貨品的業績點數將會馬上從電腦資料庫中移除。超連鎖店主須在美安台灣公司收到退回貨品30天之內,提出退回貨品再出貨的要求。
(A) 30天之內:假如超連鎖店主在美安台灣公司收到退回貨品30天之內提出退回貨品再出貨的要求,則業績點數將會被放回在原來訂單的日期。
(B) 超過30天:假如超連鎖店主在美安台灣公司收到退回貨品30天之內,沒有提出退回貨品再出貨的要求,則退回貨品那時將不再出貨。業績點數將暫不分配,超連鎖店主將會根據現行退貨政策,收到扣除10%處理費之退貨款項。在30天期限之後,任何因退回貨品而產生的累積點數日期的更正或調整都不會被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