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宣傳廣告和促銷活動

 

美安台灣公司認為宣傳廣告和促銷活動的使用,是超連鎖®店主建立營業組織的必要工具。然而,為了維護一個有效而且公平競爭的市場,嚴格的管理規章是必要的。這些規章是屬於美安台灣公司和其超連鎖店主之間簽訂合約的一部分。

少數不遵守廣告管理規章行事的超連鎖店主,將會嚴重影響到其他獨立超連鎖店主的權益。對任何不遵守本章所列的政策、程序、規則和管理辦法之超連鎖店主,美安台灣公司將取消其超連鎖事業經營權,而且他們將損失來自美安台灣公司的任何未來收入。任何超連鎖店主若被發現故意違反這些規定,特別是影響到美安台灣公司與台灣政府所建立的良好關係和信譽,美安台灣公司將終止其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並且通知有關單位來處分。除此之外,對任何違反公司廣告政策、程序、規則和管理辦法的超連鎖店主,美安台灣公司將會採取必要法律行動。


第一節    宣傳廣告

任何為了吸引大眾消費者喜愛的醒目設計,例如:訓練教材、廣告傳單、陳列展覽品、公告欄、時事通訊,甚至是個人信件,皆可視之為廣告的形式。

(A)    被認可的廣告文字:只有美安台灣公司的官方文字(即由美安台灣公司印刷的文字),才可被用於代表美安台灣公司家庭式事業和美安台灣公司管理業績紅利計畫介紹。未經公司書面同意,公司官方文字不得複製、複印或修改。

(B)    被認可的宣傳廣告題材:只有公司核准的或授權的材料,例如超連鎖管理系統所提供的材料,可被用於各種廣告媒介上。獨立超連鎖店主只能用美安台灣公司核准發表的材料去介紹收入和產品。使用未經公司核准的材料去介紹收入和產品,將會受到公司的紀律處分。即使沒有提到美安台灣公司的名字,未經核准的材料也不能用來介紹宣傳收入和產品。

(C)    公司專有題材的使用:任何人未經美安台灣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將美安台灣公司名稱、商標或具有版權之材料印刷於非美安台灣公司或其授權代理者的印刷廣告中。

(D)    授權使用公司名稱:超連鎖店主除了以下列方式外,不得使用公司名稱於任何非美安台灣公司的產品項目;認可的方式:

「你的名字」
獨立超連鎖店主
美安台灣公司

(E)    影印:由於使用非專業形象的影印題材,會破壞超連鎖店主專業的良好形象,所以超連鎖店主通常是不准影印任何美安台灣公司的廣告宣傳材料。


第二節    媒體

未經美安台灣公司書面同意,超連鎖店主不得使用廣播電台、電視廣告和公共場所來宣傳美安台灣公司、公司的業績紅利計畫或者建立家庭化企業的機會。


第三節    視聽教材

未經美安台灣公司書面同意,超連鎖店主不得製作或銷售任何公司舉辦的全球會議聯盟系統活動或演講之錄音CD;也不能複製公司的視聽教材給個人使用或銷售給他人。


第四節    電話

超連鎖店主於接聽電話時不得使用「這裡是美安台灣公司」字句,或者任何方式足以誤導打電話者以為他們是打給美安台灣公司的辦公室。

(A)    答錄機服務:假如超連鎖店主的答錄服務或答錄機錄音信息中提及美安台灣公司,必須明確指出他們乃是獨立超連鎖店主的地位。

(B)    電話簿列名:超連鎖店主可以在地區電話簿上列名,但只能以下列二種方式列名:    

「你的名字」
美安台灣公司獨立超連鎖店主
「你的住址和電話」



美安台灣公司獨立超連鎖店主
「你的名字」
「你的住址和電話」

(C)    電話行銷:超連鎖店主不得使用錄音電話行銷方式,來銷售美安台灣公司產品或是尋求新的超連鎖店主。這些活動型態在許多管轄區是有條文規定或限制的,而且是絕對被公司禁止的。


第五節    文具和名片

任何印刷的題材包含文具和名片,都必須使用高品質材料、專業化的製作,而且必須適當的標明獨立超連鎖店主的地位。不得使用美安台灣公司圖標於個人商用信箋、時事通訊、宣傳廣告或通訊上,除非明確標示其乃獨立超連鎖店主的地位。


第六節    郵遞促銷

美安台灣公司作為美安公司的分公司,和其他任何直銷、網狀行銷或者多層行銷公司都沒有任何關係。超連鎖店主不得將非本公司產品之促銷題材與美安產品之促銷題材放在同一信封或包裹裡一起郵寄。


第七節    展覽會及商品交易會

美安超連鎖店主可於交易會中展示、宣傳或提供產品,但必須展現專業化的規範。在同一攤位內同時提供非美安台灣公司的產品和服務是絕對被禁止的,違反者將會被取消超連鎖事業經營權。


第八節    宣傳廣告和促銷活動審核過程

假如超連鎖店主對廣告、宣傳或促銷活動有新的構想,他們應該將書面申請提交至ad-request@markettaiwan.com.tw請求核准,此申請應包含下列資訊:

(A)    供審核用的建議項目的最終樣本。此樣本應能準確表現超連鎖店主想要達到的出版效果。

(B)    有關該項目用途的詳盡資訊。例如,超連鎖店主要在當地報紙上刊登廣告,此申請内就要註明報紙的名稱及刊登廣告的日期。

(C)    其他相關背景資訊。

公司收到申請後,會依照收到時間的先後順序,逐一予以審核。審核過程需要7至10個工作日。


第九節    廣告和宣傳執行政策

經理級超連鎖店主在經理級同意書上簽字保證執行同意書中的條款及規定,以便繼續領取管理業績紅利計畫中的佣金。

(A)    責任:經理級應監督和執行這些政策,並且將任何違規事項告知公司。若不能在組織內執行這些政策,會導致佣金被扣留直到違規事項解決。 

(B)    違規:超連鎖店主在得到美安台灣公司的書面核准之前,不得複印或使用複印的宣傳資料,或製作自己的宣傳廣告,違規者將會受到處罰。公司有權決定採取下列處罰方式:包括書面警告、銷毀未經核准的宣傳資料、團體業績點數歸零,以及取消其超連鎖事業經營權。


第十節    其他市面上的宣傳/建立事業的資料

只有經美安台灣公司核准的資料,才可作為美安台灣公司活動之用,被核准的資料清單可從美安總公司培訓主任(Director of Training)處得到。

(A)    販賣市面上的教材:根據法規及美安台灣公司的政策,超連鎖店主不能販賣輔助銷售教材資料。然而他們可以根據個人的喜好,建議他們到別的地方購買公司沒有提供的資訊教材(例如:建議超連鎖店主到書店購買能幫助個人成功的書籍)。即使沒有銷售利潤,超連鎖店主也不得直接販賣清單中被核准的輔助銷售教材資料。

(B)    購買市面上的教材:超連鎖店主只能購買列在被核准資訊教材清單中的輔助銷售或建立事業的資訊教材。

(C)    新教材之核准:假如超連鎖店主認為某些市面上的資訊教材有助於其他超連鎖店主,他們可以書面請求上線諮詢評議會成員對該資訊教材做評估。

         (1)    假如該諮詢評議會成員認為此教材具有推廣價值,他/她可將該教材提交美安的顧問委員會予以審核並列入考慮。

         (2)    假如通過顧問委員會核准,此一般教材,將會被增列於經核准的資訊教材清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