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獨立連鎖事業經營權的持有和轉移

 

第一節    商業組織的超連鎖店主

合夥人、公司或其他組織型態(後稱商業組織)可以成為超連鎖店主,但必須提交有關文件,包括商業登記證、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是經濟部登記核准函(包括美安台灣公司要求的營業項目)、商業組織所有合夥人或股東、負責人、董事之身分證明文件、合夥人持股比例或股東名冊以及銀行存摺影本(佣金轉帳用途);如果該商業組織為小規模營業人,應提交一份允許商業登記的信件。呈報文件的合夥人或負責人必須有代表超連鎖店主簽定契約的權力。不管在任何情況之下,不管是何種型態,一個人只能擁有或共有一個超連鎖事業經營權。如果超連鎖事業經營權的商業組織中有的持股人屬於美安台灣公司或其分支機構尚未開展業務的國家或地區的公民 ,該商業組織的負責人必須出示文件,表明其大多數持股人屬美安台灣公司或其分支機構已開展業務的國家或地區的公民。

  1. 開始申請:以商業組織來申請成為超連鎖店主,必須獲取適當的文件,詳細填寫後呈報給美安台灣公司。

  2. 超連鎖店主經營形態的改變:只要有適當且完整的文件且經過相應程序,超連鎖店主可以從個人經營改變成商業組織經營;或從合夥人經營改變成公司或其他商業組織經營;亦可從商業組織經營改回個人經營。

    1. 最初以個人名義成為超連鎖店主的,日後若從個人經營改變成商業組織經營,改變後的商業組織負責人必須是原個人超連鎖店主且持股比例不得低於51%;將來若該商業組織超連鎖店主再改回個人超連鎖店主經營,超連鎖事業經營權必須改用原來個人超連鎖店主經營時的名義。

    2. 最初以商業組織的形式成為超連鎖店主的,日後若從商業組織經營改變成個人超連鎖店主經營,可以用原商業組織的負責人或任何一位股東的名義;如果該個人超連鎖店主將來再將個人經營改回為商業組織經營,則改回後的商業組織必須是原商業組織且該商業組織的股東名單不能增加。

    3. 所有商業組織經營的超連鎖店主,其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不可以透過變更負責人來轉移。

    4. 從個人超連鎖店主改成商業組織超連鎖店主,或從商業組織超連鎖店主改成個人超連鎖店主或者商業組織超連鎖店主名稱變更之申請,應提交申請手續費,還應提交以下資料:

      1. 商業登記證號碼、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是經濟部登記核准函(包括美安台灣公司要求 的營業項目);

      2. 申請變更時的商業組織所有合夥人或股東、負責人、董事之身分證明文件、合夥人持股 比例或公司股東名冊;

      3. 申請變更時的商業登記抄本;

      4. 手寫的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並蓋公司大小章;

      5. 銀行存摺影本(佣金轉帳用途);

      6. 同意改變超連鎖店主經營形態的聲明書(需所有合夥人或股東簽名)。

  3. 公司負責人及所有股東或合夥企業的所有合夥人應將所有文件帶齊,到美安台灣公司任何一個辦事處簽署相關文件並有美安台灣公司員工在場辦理見證手續。若自行辦理公證,應將公證原始文件寄至美安台灣公司。

  4. 資格:此外,超連鎖店主還要向公司提交適當的書面文件,確認在商業組織中,沒有任何一位債權人或所有人在過去的270天內曾經是美安台灣公司的超連鎖店主或與美安台灣公司有其他業務關係(除非是現有超連鎖店主改變其商業體制)。

  5. 沒有呈報所需的文件:如果商業組織交給美安台灣公司的申請同意書沒有附上適當的文件,美安台灣公司會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要求有關文件。如果通知發出後60天內收不到有關文件,此超連鎖店主的超連鎖事業經營權合約將被取消。

  6. 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或法人超連鎖店主有法定義務,就其在美安台灣公司領取的佣金收入(及相應的加值型營業稅)開立統一發票(GUI),交付給美安台灣公司。美安台灣公司在支付某一筆佣金之前,會將待發的佣金額及稅額以書面方式或/及電子方式通知超連鎖店主,但在美安台灣公司收到超連鎖店主就此筆佣金開立的統一發票之前,會暫時不支付此筆待發的佣金。若是超連鎖店主未提交統一發票,美安台灣公司則有法定義務就超連鎖店主未開立統一發票事宜向有關政府部門申報。此後,美安台灣公司將最長滯留此筆佣金兩年,如果屆時仍未收到超連鎖店主開立的統一發票,則將取消此筆佣金。

  7. 通知義務:商業組織超連鎖店主應就其商業組織內部有關變更,以書面形式通知美安台灣公司規章管理部門。該變更包含但不限於商業組織名稱更改,合夥人或股東變更,負責人或董事的變動,持股比例變化等。

第二節     超連鎖店主改變身分號碼

超連鎖店主改變身分號碼(例如把個人身分證字號改成營利事業統一編碼),必須向美安台灣公司提交報告,並附上現有的身分證字號,新的身分證字號(需要影本 ),以及超連鎖店主的簽名,每處理一個商業發展中心收取320元手續費。

第三節     超連鎖店主名字變更

  1. 從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中除名:您若想從現有的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中把您自己的名字除掉,必須填寫姓名刪除表格,並寄至美安台灣公司。姓名刪除表格必須有被除名超連鎖店主的簽名,同一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中的其他超連鎖店主也應在該表上簽名(附上所有身分證字號)。在姓名刪除表格上所有超連鎖店主的簽名都必須經過公證,或由這些超連鎖店主親臨美安台灣公司的任何一個辦事處,簽名時須出示台灣身分證件,並由美安台灣公司職員在場證明。審查核實後,規章管理部門將其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提出請求的超連鎖店主。審核申請大約需要兩週時間。

  2. 在現有的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中增加名字:在現有的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中增加名字很難被批准,只有在少數例子中,在極端特殊且情有可原的情況下,增加名字才會被批准。若要請求在現有的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中增加名字,提出請求的超連鎖店主必須遞交一封經簽署的信件,陳述增名的理由,以及一份填妥的增名表格,一起寄至規章管理部門。在增名表格上所有超連鎖店主的簽名都必須經過公證,或由這些超連鎖店主親臨美安台灣公司的任何一個辦事處,簽名時須出示台灣身分證件,並由美安台灣公司職員在場證明。審查核實後,規章管理部門將其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提出申請的超連鎖店主。審核申請大約需要兩週時間。

  3. 改變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中現有的名字:改變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中現有的名字很難被批准,只有在少數例子中,在極端特殊且情有可原的情況下,改變現有的名字才會被批准。若要請求改變現有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中的名字,提出請求的超連鎖店主必須向規章管理部門遞交一封經簽署的信件,陳述改名的理由。在信上所有超連鎖店主的簽名都必須經過公證,或由這些超連鎖店主親臨美安台灣公司的任何一個辦事處,簽名時須出示台灣身分證件,並由美安台灣公司職員在場證明。審查核實後,規章管理部門將其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提出請求的超連鎖店主。審核申請大約需要兩週時間。

第四節     夫妻檔

夫妻二人只能算一個超連鎖事業經營權。如果兩個美安台灣公司的獨立超連鎖店主結婚,必須馬上和公司的規章管理部門聯絡,解決二人共用同住址或跨線經營而與公司條文相抵觸的問題。

第五節     離婚或取消合夥關係

夫妻離婚或合夥人拆夥了,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美安台灣公司。説明他們如何處理他們的商業發展中心,否則美安台灣公司會認定在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上具名的個人為唯一的超連鎖店主。如果是合夥關係,美安台灣公司會先把佣金存在暫時帳戶,等收到正式文件後再行處理。這樣的文件可包括經過公證的同意書或公證過的法院判決書影本。更改超連鎖事業經營權的營利事業統一編碼:若有人想要更改現有超連鎖事業經營權的營利事業統一編碼,該超連鎖店主必須書面向規章管理部門報告,信的內容必須有:現有營利事業統一編碼,新的營利事業統一編碼,每處理一個商業發展中心附上320元手續費,以及超連鎖店主的簽名。

第六節     多重超連鎖店主共用同住址

依照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中條文規定:一個住址(一家),包括居住地址和戶籍地址,只允許有一個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一家若共有多重超連鎖事業經營權,除非事先向美安公司書面報備並經核准,否則便構成違反合約的規定,並可構成美安台灣公司取消超連鎖事業經營權的理由。

  1. 批准:共同住址若取得第二個超連鎖事業經營權必須先報備,得到核准後,再寄出申請同意書。報備時用書面向公司規章管理部門解釋詳情,以取得公司的書面批准;若不事先作到這點,第二個超連鎖事業經營權會被取消,公司可以要求第一個超連鎖店主買回所有退貨,點數放在其商業發展中心001。如果沒有取得公司的批准,兩個超連鎖事業經營權都可能被取消。

  2. 限制:假使第二個超連鎖事業經營權的共同住址申請通過後,第二個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不能被用於任何商業發展中心的業務擴展。

  3. 調查:超連鎖店主共用同一電話號碼和同一送貨地址,會被視為一家共有多重超連鎖事業經營權,對此類超連鎖店主,公司保留調查的權利。此項調查可能會導致扣留佣金。由此產生的任何後果,均由相關的超連鎖店主自行承擔。

第七節     更換地址和電話號碼

地址或電話號碼有變動時,超連鎖店主必須馬上用「要求更換住址」的表格填妥後寄至美安台灣公司。可能的話,30天前就先提出地址或電話號碼有變動的報備,以免影響到超連鎖事業經營權的推薦關係,或產生兩個超連鎖店主共有相同住址的問題,以及錯過超連鎖事業雜誌和貨物投遞等。

第八節     推薦關係的轉移

申請推薦關係的轉移很難通過。只有在極少的例子中,經證實有不道德的行為發生,極端特殊並情有可原的情況下,才會批准推薦關係的轉移。美安台灣公司的超連鎖事業發展系統和管理業績紅利計畫,絕對要靠每一位推薦人好好盡到應盡的義務與責任,才能愈做愈成功。轉移的程序參照如下:

  1. 行政管理:推薦關係的轉移首先要以書面向規章管理部門取得同意,才能提交有關文件。若通過了,要有超連鎖店主的推薦人(若其為夠格超連鎖店主的話)和連續五位以上直接的夠格授證經理級或更高級的上線超連鎖店主公證簽名,並附上1,590元處理費。

  2. 不道德的推薦關係:原推薦人若有不道德的推薦關係行為,一經公司證實,公司可以決定被推薦的超連鎖店主及其整個組織系統都完整的轉移。

  3. 終止:和美安台灣公司的關係完全終止270天以後,可以再填交新的申請同意書並註明新的推薦人以重新加入。在此情況下,只有該超連鎖店主換到別線,其餘超連鎖店主的下線將都不受影響。

第九節     超連鎖店主換線

超連鎖店主想要換線幾乎是不可能。因為如此做會破壞美安台灣公司雙軌制度和管理業績紅利計畫的成功發展。請參考下列換線的規則:

  1. 現況:先向規章管理部門用書面詳細地說明要求換線的原因。公司規章管理部門調查後會書面通知是否通過。通常要兩個星期的時間。

    1. 如果通過,所有換線的要求都要由公證方式取得該超連鎖店主的五個直接且連續的夠格上線授證經理級或更高級上線的簽名,並附上1,590元費用。

    2. 換線轉移只針對該當事人而言,原來的下線仍舊留在原來的線上

  2. 累積團體業績:所有在原線上累積的團體業績不能跟著該超連鎖店主帶到新線去。接線完成後,點數從新線上從頭開始。接線程序需要10到15個工作天左右才能完成。換線程序未完成前,不要先將新超連鎖店主擺到下線去。

第十節     超連鎖店主遺贈

超連鎖®事業不得作為遺產處理,亦或不得於超連鎖®店主(UFO)辭世後,透過遺產、信託、繼承或任何其他遺囑性文件進行轉讓。在超連鎖®店主辭世後,超連鎖®事業不會自動轉讓給任何繼承人、受益人或指定承接人。

有限例外:在有限且極為特殊的情況下,公司或可基於其唯一且絕對的裁量,考慮將超連鎖®事業轉讓予指定個人的申請,倘若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1. 積極參與標準:擬議受讓人須能證明其在超連鎖®事業中具備可驗證且持續的積極參與紀錄,包括但不限於:

    1. 定期且持續參與日常事業建立活動,包括全國及當地的全球會議聯盟系統活動。

    2. 對美安事業模式、紅利計畫、產品與服務具備充分的理解和認知。

    3. 積極參與零售推廣及團隊發展。

  2. 活動出席標準:擬議受讓人須具備下列兩類活動的出席紀錄文件:

    1. 公司主辦活動 — 包括但不限於國際年會、領導者學院及任何由美安舉辦的公司級別的會議活動或培訓課程。

    2. 當地活動 — 包括但不限於地方研討會、新超連鎖®店主訓練、成功五要訣訓練、家庭會面、團隊發展活動及任何區域性事業活動。

  3. 具備發展事業的能力:擬議受讓人須提供證據證明其具備獨立發展並維持超連鎖®事業的能力。評估依據可能包括:

    1. 過往業績點數(BV)產生及增長趨勢。

    2. 個人及團隊的零售額紀錄。

    3. 超連鎖®店主級別晉升成就、認證、超連鎖®店主級別或其他在美安事業中獲得的表揚嘉許。

    4. 提交一份事業成長計畫,說明擬議受讓人如何延續並拓展超連鎖®事業的策略。

  4. 審核與核准流程:所有例外申請須於超連鎖®店主辭世後60天內,以書面形式提交至taiwaninternetcompliance@marketamerica.com。申請內容須包括:

    1. 一份完整填寫並簽署的新的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

    2. 擬議受讓人的身分證明及其與已故超連鎖®店主的關係證明。

    3. 所有支援上述資格標準的相關文件。

    4. 相關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死亡證明及證明指定受讓人的遺囑或信託文件。

  5. 公司審核:在收到完整申請後,公司將進行全面審核,可能包括:

    1. 核實活動出席紀錄。

    2. 分析事業績效數據。

    3. 與上線領導人、團隊成員或其他相關人士進行訪談。

    4. 任何視為必要的額外調查。

  6. 決定:公司保留核准或駁回任何轉讓申請的唯一且絕對權利。所有決定均為最終決定,不得申訴。某一例外的核准不構成先例,亦不保證未來任何申請將獲核准。

  7. 時程:公司將盡力於收到完整申請後60天內作出決定。公司保留依需要延長時程的權利。

  8. 轉讓駁回及事業處置:若未提出例外申請,或申請被駁回,公司將依適用法律,將超連鎖®店主辭世前已產生但尚未發放至其遺產的佣金予以發放。

  9. 禁止行為:

    1. 任何超連鎖®店主不得向任何人表示、承諾或保證超連鎖®事業可作為遺產或可被繼承。

    2. 任何試圖透過未經授權的安排、私下協議或其他方式規避此項規定的行為,均視為違反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並可能導致處分,最嚴重者包括終止其超連鎖®事業經營權。